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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古代軍銜官章飾

吐蕃王朝曾制定了豐富的軍事法規,包括習慣法、成文法和兵律條文。習慣法主要有盟誓制度,血族復仇和株連制度。成文法的形成時間,現有文獻記載,松贊干布時期開始制定了《六六三十六法》。這些法規,不但適用於全民,而且適用於軍事領域,使蕃軍成為一支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的勁旅。

一、法典標誌。《弟吳宗教源流》載有“六六三十六法”梗概:六大決議法、六種大法、六基礎法、六告身法、六種標誌法、六種勇士法。六大議事(六大決議法或六大政要):孝養王者,獻納賦稅,(扶助臣僕);抑制豪強,關心再奴(奴隸之奴隸);馴奴不充豪奴,王命不及女人(婦女不參政);守衛邊界,馬不踐民禾(不傷稼禾);制服外敵,撫育臣民;奉行十善法,捨棄十非善法。六種大法:(六大法典),包括《以一萬當十萬法》《十萬金鹿舉頂法》《王朝準則法》《扼要決斷法》《內府之法》《權勢判決法》。六種告身法:金、瑟瑟兩種告身,波羅彌兩種告身,銅鐵兩種告身,共六種。六種標誌法:銇記(政府所用的印信)標誌為小匣;律印的標誌為隊旗;地方的標誌為城堡;法的標誌為廟宇(拉康);勇士的標誌為虎豹皮戰袍;賢哲的標誌為告身。六種勇士法(六種勇飾法):狐皮袍、虎皮裙、麻布衣、麻布褲、虎豹皮袍。

松贊干布依照“在家道德規範十六款”制定並頒行了“十善法”。所謂“十善法”內容為:1.須不殺生,殺人者償命價千金。2.不偷盜,偷盜者退賠贓款。3.不搶人,搶人者償還原物。4.不姦淫,姦淫者科以罰金。5.不妄語。6.不兩舌。7.不綺語。8.不貪心。9.不嗔心。10.不邪見。

二、實行告身制。吐蕃官階實行所謂“告身”制的記載,最早出現在敦煌吐蕃歷史文書之《贊布傳記》漢文譯文中,雲:“乃任命娘·尚囊為大論之職,並授予小銀子告身。”其歷史背景是,吐蕃三十二代贊布南日倫贊時期征服森波、塔波、藏蕃等邦國後,贊布與有功之臣舉行大型慶功喜宴,給功臣們論功行賞,分封奴戶土地,封授官職、爵位時,記載了給娘·尚囊封官授告身事件。

(一)告身的概念。什麼是“告身”?陳楠《吐蕃告身制度》一文說:“藏文作‘藝倉’或‘藝倉周’。筆者以為,‘藝倉’或‘藝倉周’不是從漢文‘告身’二字翻譯而來,相反,是唐人將吐蕃人稱之為‘藝倉’的東西譯為告身。”

陳楠所說‘藝倉’,是蕃語的意譯,應該讀“由倉”,而“藝倉”的譯法不太準確,“藝倉周”可能是指六種告身。但是,唐朝早期史書《通典》中還沒有將“由倉”譯為告身,而意譯為“官章飾”:“其官章飾有五等:一謂瑟瑟,二謂金,三謂金飾銀上,四謂銀,五謂熟銅。各以方圓三寸,褐上裝之,安膊前,以辨貴賤。”

《通典》關於“官章飾”的譯法,似乎不太全面,因為“由倉”並不僅僅授予有官銜者,還可以授予巫師、僧人、馬伕、士兵以及作戰勇敢之人。

《新唐書·吐蕃傳》所載內容可能源於《通典》:“其官之章飾,最上瑟瑟,金次之,金塗銀又次之,銀次之,最下至銅止,差大小,綴臂前以辨貴賤。”

北宋景德二年(1005)成書的著名史書《冊府元龜》中,同時出現了“爵位”和“告身”兩詞:“自號吐蕃為寶髻,爵位則以寶珠、大瑟瑟、小瑟瑟、大銀、小銀、大俞石、小俞石、大銅、小銅等為告身,以別高下。”

《通典》之後經過一百四十多年後成書的《舊唐書》,並沒有介紹吐蕃所謂“官章飾”的情況,只是在《舊唐書·南蠻傳》中出現了所謂“告身”之詞:“十二年,韋皋於雅州會野路招收的投降蠻首領高萬唐等六十九人,戶約七千,兼萬唐等先受吐蕃金字告身五十片。”

由此可知,唐史書已經確定將吐蕃的“由倉”譯為“告身”了。唐人為什麼將吐蕃“由倉”譯為“告身”呢?陳楠《吐蕃告身制度》給出了答案:“漢族人在翻譯方面一貫有這樣的傳統,但凡能找到相似的事物可以類比,總不願相接音譯過來,在有關吐蕃的史料記載中就是這樣,除了人名以外,大多是意譯,人們理解起來更為方便直接。”

(二)告身的起源。中央民族大學陳楠教授《吐蕃告身制度》中,針對老前輩藏學家王堯、黃顥老師關於吐蕃告身制度模仿唐制所作的斷言,作了進一步考察,指出與唐朝告身制度大相徑庭,“從形式到內容,均與唐代告身不同。”吐蕃模仿唐朝告身制度的說法,當今研史文書中屢見不鮮。而唐代《通典》、兩唐書等唐史介紹吐蕃實行告身制的做法,並未證實仿之唐制,吐蕃史料也未見告身源於唐朝的說法。為此,吐蕃告身仿之唐朝的說法,大體上是一種揣測,缺乏確鑿依據。當然,不少史家試圖將吐蕃由倉制度執意和唐朝的告身制度混淆在一起,也有它的原因,因為唐朝實行了一種告身服飾區別制度。《武周時期百官章服的變化》說:“入唐之後,……官員們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緋,六品七品服綠,八品九品服青。高宗時,再次下詔完善服色制度。規定文武三品以上服紫,金玉帶十三銙,四品服深緋,金帶十一銙,五品服淺緋,金帶十銙,六品服深綠,七品服淺綠,並銀帶,九銙,八品服深青,九品服淺青,並玉石帶,九銙,以銙的數量和質料來區別品級尊卑。”

兩者有下列區別:一是時間不同。《大事記年》記載了吐蕃三十二代贊布南日倫贊時期,給娘·尚囊封大臣授告身事件:“如此歌唱完畢,此歌詞甚為贊布喜愛,乃任命娘·尚囊為大論,並授予小銀子告身。”

松贊干布嗣位不久,與大論韋·義策盟誓,贊布誓詞雲:“義策忠貞不貳,你死後,我為爾營葬,殺馬百匹以行糧,子孫後代中一人,賜以金子告身,不會斷絕。”

這兩個時期,吐蕃的金、銀告身已經存在,但是吐蕃和唐朝還沒有建立聯絡。兩唐書均明確記載:“吐蕃……未通於中國”“然未始與中國通。”吐蕃既然未通於中國,模仿唐朝告身制度無從談起。蕃唐雙方還沒有遣使互訪,仍然處在不瞭解的狀態。二是名稱不同。唐朝將吐蕃“由倉”譯為“告身”,是一種意譯。發生在杜佑撰寫《通典》之後的《舊唐書》《新唐書》和《冊府元龜》等史書中。《通典》將吐蕃的“由倉”制度稱之為“官章飾”,未發現“告身”的提法。吐蕃“官章飾”並沒有與唐告身加以比較,似乎各自分立獨處,看不出有什麼聯絡。三是授予物件不同。唐朝的告身授予有一定身份和職務的本國人員,而吐蕃的告身授予範圍更加廣泛,巫師和士兵都可以授予告身,同時也授予被征服地區的軍將。四是授予方式不同。唐朝的告身,在朝野活動中顯得很平常,並沒有發現舉行什麼儀式,而吐蕃一般都要舉行告身儀式,有的場面張揚,贊布還要親臨現場。五是佩戴告身標誌的章飾不同。唐朝的告身寫在一定規格的麻紙上,記錄在案,另備冊文。各級官員品級是按照服飾的顏色來區分。而吐蕃是否有這些程式,史料缺載。吐蕃的告身特點展示在所佩戴的章飾上,共有六級十二等,質地款式清楚,尺寸規格鮮明。

顯而易見,吐蕃特色的告身在當時可能屬於獨創。至於是否受到了世界各地軍政體制的影響,雖然無史料記載,但也有可能獲得相關資訊。西歐大約從公元6世紀開始劃分封建等級制度,諸如公爵、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等,爵位只授給那些有一定身份的貴族階層。波斯、突厥軍隊有各自特色的等級制度,唐朝早期就實行了告身制度,這些對吐蕃也許會產生一定影響。吐蕃的這種佩戴官章飾的告身制度,也引起了唐朝等國的關注和傾慕,大多唐史都記載了這一體制。

(三)告身的等級、種類與頒授物件。藏文史書《弟吳佛教源流》《賢者喜宴》,唐史書《通典》《新唐書》《冊府元龜》都做了記載,各史書記載告身章飾名稱略有差異,按照《吐蕃史稿》和《西藏古近代軍事研究》兩書的歸納,共有六種十二級。最上為金玉兩種,其次為銀與頗羅彌,再次為銅與鐵共六種。下列告身十二等級。大玉文字告身,授予大貢論。小玉文字告身,授予中貢論、內大相。大金文字告身,授予小貢論 中內相、大整事。小金文字告身,授予小內相。頗羅彌告身,授予小整事。大銀文字告身,授予御前咒師、經師、御前咒師、上下權臣小銀文字告身;授予守護王臣座前苯教師、侍寢官員守衛宮廷最高處之官員等。青銅告身,授予父氏六族。紅銅文字告身,授予茹本千戶長。鐵文字告身,授予作戰勇士。水紋白色木告身,授予平民。《弟吳佛教源流》則記載了十二級,增加了黃銅文字告身。隨著吐蕃疆域的擴充套件和人口的增加,告身種類也相應變化,但大體上無顯著差別。

(四)告身在法律許可權與經濟利益上的表現。阿旺《吐蕃法律綜述》一文說:“吐蕃法律對不同告身的人,採取區別對待的原則。如《狩獵傷人賠償律》規定:大論大囊論,贊布舅氏任平章政事之職者,任大論助理,因狩獵等被射中,死,賠償(銀)一萬兩,傷,賠償五千兩。而俞石告身商論等狩獵被射中,死,賠償價六千兩,傷,賠償三千兩。金子告身商論等狩獵被射中,死,賠償命價五千兩,傷,賠償命價二千五百兩。可以看出由於告身不同而身價大有差別”。

同時,告身在土地分封方面的差別。陳楠《吐蕃告身制度》列舉了新疆諾羌米蘭地區出土的吐蕃簡牘內容:“庫窮及庫登芒巴,領受小銅告身者之農田三突,一名耕田人……告身不僅僅是官階的章飾,更重要的還是領取土地與耕人的憑證。”

(五)告身等級的晉升、世襲和剝奪。《賢者喜宴》載,贊布赤松德贊下令,派遣使者前往唐國,如果完成贊布願望,則在大銀告身之上再賜以貴子名號。其後任命禪藏謝為使者之長官,桑希為副官,巴塞囊為佛法檢察官。為酬謝塞囊、桑希獻漢地佛法有功,賜予賽囊在銀雍仲之上又加賜大金告身。對於桑希,在頗羅彌雍仲告身之上又加賜小金告身。由此可知,對有特殊貢獻者,在原告身之上再授予更高階告身。告身的世襲。《恩蘭·達扎路恭記功碑》有一段記載:“達扎路恭子孫後代享有大銀字告身,以後每代贊布子孫均不得予以降低。論達扎路恭之後代子孫,值其手執盟誓文書時絕嗣或遭罪遣,其大銀告身上方不予收回。聽其永遠轉給達扎路恭或大貢子孫後代中任何一同族兄弟”。

這段記載明確了以下幾點:一是以後每屆贊布王廷,無權降低授予達扎路恭大銀告身等級;二是達扎路恭後代子孫手執盟誓文書時,遭罪譴或絕嗣,其大銀告身資格,王廷不予收回;三是達扎路恭子孫後代中任何同族兄弟,擁有大銀告身世襲權。表明告身地位可以世襲,也可以撤銷。然而,僅憑達扎路恭大銀告身一列,就斷定所有告身都可以世襲或者撤銷,未免有點牽強,還缺乏充足的依據。像達扎路恭那樣專門立碑記功的畢竟是鳳毛麟角。為此,可以推測,只有那些做出突出貢獻和重大業績、得到贊布詔命、吐蕃中央王廷認可的人物才有世襲告身的特權,並非所有告身者皆如此。

告身是否可以撤銷?從現有史料看,無明確記載。但從“論達扎路恭之後代子孫,值其手執盟誓文書時絕嗣或遭罪遣,其大銀告身上方不予收回。”的記載來看,似乎存在告身可以撤銷的規定。同樣的道理,享有達扎路恭特殊待遇的將領未見記載,當事人即使犯錯誤,銀子告身資格不會取消,子孫後代可以繼承,榮譽永存。此種情況極為少見。大部分無論多高階別的告身者,一旦犯法或獲罪,隨著當事人的懲處,告身待遇也隨之失效,同時也無從談起繼承權。吐蕃王朝懲處的將臣時有所聞,他們的告身地位也就隨行終止。

(六)告身授予許可權。隨著吐蕃地域的擴大,編制的擴充和官員的增加,告身的種類品級也有所變化。吐蕃實行的告身制,對官階等級和尊卑貴賤的區分,規定十分明確有效。同時,告身還可以升級和繼承,吐蕃統治敦煌和隴右地區後,同樣將告身制推行於仕蕃漢人官職中,其中有不少由低階向高階升級的告身任命。但從目前研究的進展來看,大概知道那些大貢論和顯赫將領之告身由贊布親自詔令授予。但越往下層告身授予範圍越廣越多,不可能全由贊布一一批准。尚不清楚告身授予許可權、是否可以越級升級。

(七)告身章飾的式樣及其製作。告身級別一旦確定,就要佩戴相應的官章飾。1.章飾式樣和佩戴位置。《新唐書》載:“其官之章飾,最上瑟瑟,金次之,金塗銀又次之,銀次之,最下至銅止,差大小,各以方圓三寸褐上裝之,綴臂前,以辨貴賤。”

這一記載講明瞭告身章飾的材質、襯墊大小和佩戴位置,但其章飾形狀、圖文沒有留下更多資訊,只好做一番推測了。作為裝飾襯墊的褐子是一種用牛羊毛織成的粗布料,在直徑約為10厘米褐子上綴釘各種質地的告身徽章,這些徽章應該有洞眼,以便緊貼縫製於褐子上,然後又用毛線縫製或者綴釘於胳膊衣袖上。徽章的大小形狀,既然它的墊片是一片方圓三寸的褐子,徽章本身應該小於方圓三寸。形狀不會是四方形或有角形,因為玉石打磨較為費力,加之佩戴有角章飾容易被衣物刮扯,為此,章飾形狀可能為圓形,章飾表面可能刻有佩戴者的姓名和職務,也許刻有簡單的圖紋。佩戴位置是胳膊衣袖上,左臂還是右臂,還待考察。2.章飾製作。各種告身章飾製作,吐蕃冶煉技術較高,金銀銅鐵的金屬物可以鍛造或鑄造,而玉石頗羅彌只能磨製而成,木質的也要經過削制打磨,還有褐子的紡織剪裁以及綴釘等,都是很嚴謹繁重的體力勞動,可見需要耗費不少人力物力,吐蕃可能設有專門的作坊場地,調配專業技術人員製作。

(八)告身的意義。(1)軍事化管理思想。吐蕃的職官,除了國王,大論軍將均授予高階別告身。“堅不可摧的贊布陛下頒佈詔令,要求他那佩戴玉瑟、英勇善戰的大臣們,迫使敵人向他的統治就範。”《賢者喜宴》認為,吐蕃九大尚論分別授予碧玉、雍仲、珍寶、黃色寶石、金子、綠松石等文字告身,同時擁有勇武之標誌。擁有勇武之標誌意味著,他們隨時隨地都可以領受軍事將領的官職,統領大軍展開軍事行動。茹本和東本一般都授予黃銅告身,也有個別瑟瑟告身者。可見告身制度在吐蕃軍事化管理中發揮的作用。當今各國軍隊實行的軍銜制,大約15世紀開始出現於法國。中國清朝末年從西方引進軍銜制,但不叫軍銜,而叫“等級、軍階”。發展到今天,世界各國軍隊都在實行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而吐蕃在千年前就建立起類似軍銜的告身制,真可謂社會發展的一個進步,明確軍政人員身份的一種創新。(2)公開透明,確認身份,凝聚民心,增強自豪感。告身六等十二級制度,將各級各類人員的高低貴賤劃分得一清二楚,佩戴各種質地的章飾,使人一目瞭然。特別在議事活動中的話語權,重要場合的座次排列等,不同的告身章飾是個參考依據。根據告身章飾等級,人們將自行擺正各自的位置。使告身制深入人心,使之制度化,規範化。(3)獎懲分明,公平競爭思想。前述對告身的晉升、世襲和撤銷已做了分析,告身也是有效的激勵機制。

三、議事規則。吐蕃贊布時期的社會性質有不同的版本,有奴隸制說,封建制說,奴隸制的部落軍事聯盟制說,封建領主制以及君主集權的政治體制等,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吐蕃時期到底是什麼性質的社會,用所謂這樣或那樣的制度去生搬硬套,可能得不出令人信服的結論。無論它是什麼性質的社會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給民眾和國家帶來了什麼。藏族史家認為吐蕃贊布時期是國家強大和民眾幸福的時代,可見其社會制度完全適合於吐蕃當時的情況。人們大肆頌揚贊布松贊干布和大臣噶爾·東贊域松也是理所當然的事了。

然而,這裡存在一個有趣的現象,或者可以說與傳統觀念不相符的規則,即吐蕃社會議事方式的民主化。公元672年,吐蕃使臣仲琮在解答唐王高宗疑惑吐蕃強盛時說:雖然吐蕃地區寒苦物產貧瘠,但“其國國法嚴整,上下齊力,議事則自下而起,因人所利而行之,斯所以能持久也”。

仲琮所謂“議事則自下而起”的說法,應該包括議事的內容、方式和範圍。內容包括國家的政治、經濟和軍事方面。諸如舉行會盟,制定軍事法律條款,軍事官員等級劃分以及告身授予許可權,兵員徵集的範圍和條件,獎懲規則,後勤保障等。議事可能召集專題會議,有時也稱“大料集”、戶口清查和會盟等機會舉行。《大事記年》記載:及至虎年(654),大論東贊於蒙布賽拉宗集會,區分“桂”“庸”,為大料集,而始作戶口清查。是為一年。

及至雞年(673),由噶爾·贊聶多布、欽陵贊卓二人集會議盟,牧區大料集,以徵調後備軍徵集青壯戶丁,是為一年。及至狗年(674),冬,至倉邦那。於拉克之布窮集會議盟,點驗紅冊(禁衛軍名冊)。是為一年。

公元680年開始,幾乎每年都舉行集會議盟。可見議盟是議事的重要方式。與其臣下一年一小盟,刑羊狗獼猴,先折其足而殺之,斷裂其腸而屠之。令巫者告於天地山川日月星辰之神雲:“若心遷變,懷奸反覆,神明鑑之,同於羊狗。”三年一大盟,夜於壇墠之上與眾陳設餚饌,殺犬馬牛驢以為牲,咒曰:“爾等鹹須同心勠力,共保我家,惟天神地祇,共知爾志。有負此盟,使爾身體屠裂,同於此牲。”

關於會盟次數,不一定固定不變。《大事記年》記載,公元706、708、711、713年等每年舉行冬季會盟和夏季會盟,公元717年,甚至連續舉行了三次會盟,且集中在冬季。

夜間祭壇陳設食餚,殺牲唸誦咒語的習俗,至今還可以看到它的蹤跡,藏族人家幾乎都備有喂桑的桑爐,每遇重要辦理事項,都要進行喂桑,同時默默祈禱家神予以保佑,心想事成。這很可能源於古代吐蕃的會盟儀式。

舉行會盟儀式,可能是每年議事的最後專案,會盟儀式過後,活動也隨之結束。在舉行會盟儀式之前,可能要開展幾項工作事宜,還要討論透過有關重要議題,諸如徵收賦稅,核實增減紅冊名單,調整任命各級軍官,處置犯錯獲罪之官員,徵集兵丁,完善各類律令章程。最終達成共識,形成決議,明確任務。《大事記年》逐條記載了這些活動內容。所以,它就是吐蕃的年度軍事工作會議,議盟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個徵求各級各類人員意見,開展軍事民主的過程。

吐蕃這種會盟儀式,尚不清楚參與人員的範圍和級別。《大事記年》有一條記載:“及至牛年(公元713年),夏,贊布駐於墨竹之譖塘,坌達延與大論乞力徐於蘇布之江布園集會議盟,任命五百長。”

假如任命的五百長以上軍官都要求到場,那可能是一個大型議盟,因為五百長相當於今日之營連級,五百長以上還有二十多級軍政官員,可知議盟參與物件有一定廣泛性。古代廣袤荒涼的西藏地區能夠做到這點,實屬難能可貴。當然,不可能事事經過全體民眾參與商議,時間精力都不允許,尤其是重大的軍事戰役行動,可能只有贊布和少數大臣軍將清楚。

松贊干布在他整個執政生涯內,完成了影響國家和民族的多項重大舉措。如親自率軍征戰,統一青藏高原,創立完善軍政機構,創制或者完善文字,制定法律,制定量衡、劃分經濟貿易區,聯姻建交,確定都城,修建宮殿廟宇。藏史把這些重大事項的實施都歸結於松贊干布在位的那個年代。假如按照松贊干布僅三十四歲的生命歷程和二十年的執政生涯,能否完成那些重大專案,將在相關章節論及。但可以肯定的是,吐蕃王朝的所有重大事項絕非贊布一人獨斷。《西藏古近代軍事史研究》認為,在決定大的軍事行動之前,往往先由贊布將相關議題交予小御前會議,進行協商,等到得出基本方針以後,再交給大御前會議,審議並作出決定,最後以贊布的名義向下釋出……不經過大小兩級御前會議,贊布獨自一人不能釋出詔令,決定國政。有時雖然贊布同意,但主政大臣們不同意,贊布也只好按照大臣們的意見辦。

松贊干布先後迎娶尼婆羅赤尊公主和唐朝文成公主,似乎是松贊個人行為,實則不然,實際上是一種國家行為,或者說是吐蕃式的外交策略。相信同樣經過了蕃廷集體討論決定。而並非剛即位不久,年方十八歲的松贊干布心血來潮,非要娶尼泊爾和唐朝的公主為妃。公元638年松州事件,松贊干布大軍放棄東進意圖,也與多名大臣持反對態度有關。軍將反對東進公元644年往徵象雄,公元648年救援唐使,相信經過了一個討論和決策的過程。公元7世紀下半葉幾次大戰役,全是由大論噶爾·東贊域松及其後裔主政時期進行的,芒松芒贊贊布只是個象徵意義。這充分表明,仲琮所謂“上下齊力,議事則自下而起,因人所利而行之,斯所以能持久也。”的評判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