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語凝看向家人們,道:據紅星新聞6月3日報道,近日,濟南市應急管理局釋出《濟南歷城山東省濟南市中心城區雨汙合流管網改造和城市內澇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割槽PPP專案“12·30”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下稱《調查報告》)。
根據《調查報告》,2023年12月30日,濟南市歷城區一箇中心城區雨汙合流管網改造和城市內澇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割槽PPP專案(簡稱“大明湖排水分割槽專案”)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00餘萬元。
其中,一名在工區專案部擔任質量員的實習生,因未及時將重要停工指令傳達到施工隊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現場坍塌前 圖源:《調查報告》
針對此事,有網友質疑實習生是否替事故“背鍋”,但如仔細看調查報告,就能發現是因為一個重要法律文書交辦給他,讓他當日送達,但因為他個人原因沒有送達,第二天就發生事故。
這份重要法律文書,是一紙《工程停工令》。據《調查報告》透露,事故發生前,12月28日,四工區專案部進行安全檢查,在事發工段發現溝槽南側路面懸空、存在較大坍塌隱患。當日,安全總監孫某一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被施工隊伍技術員路某英簽收。專案監理工程師張某下達《監理通知單》。
12月29日,專案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範某偉向青島投資公司下達《工程暫停令》,經商議制發後,交辦實習生王某璞送達,但由於其個人原因至事發前未送達或告知。次日,路某英組織施工,其間發生坍塌,致使3名施工人員死亡。
不難看出,停工指令未及時送達與坍塌事故有直接關係,實習生理應對此事負責。法理上,實習生身份不是免於刑事處罰的前置條件,而應就事論事,誰犯錯誰買單,為工作中重大責任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當然,該實習生犯錯僅是事故發生的誘因之一。仍需追問,實習生經驗尚且不足,應不應該獨立擔責?下了停工令,多位領導都知道,為何讓實習生一人去傳達呢?把叫停施工這麼重要的事交給實習生,是否做到了周全考慮?如果是重要通知或緊急訊息,為什麼沒有第一時間電聯相關責任人,或用聊天工具即時通知?難道只能選擇效率較低的紙質通知方式嗎?
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因現場管理人員違規組織施工作業,施工單位管理混亂,行業監管部門履職不到位導致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最終3人被追究刑事責任,25人被問責處理。“禍患積於忽微”,防範安全事故時,哪怕步驟多一點、成本高一點,能確保萬無一失總歸是好的。
總而言之,實習生應為個人行為承擔後果,但究竟算不算“背鍋”,還需要相關單位公佈更多細節來討論,以平息公眾質疑。事故背後的責任鏈應引起警惕,向每一過錯人追責,同時也要看清本質、深刻反思。生命非兒戲,生產安全容不得半點疏忽大意。
實習生被建議追刑責,莫輕言是“替罪羊”| 新京報快評
在法律上,實習生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並無障礙。
一名實習生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相關部門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究竟是他罪有應得,還是充當了事故的“背鍋俠”?
據紅星新聞報道,2023年12月30日,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發生的一起嚴重坍塌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00餘萬元。日前,濟南市應急管理局釋出該事故調查報告,其中,一名在工區專案部擔任質量員的實習生,因未及時將重要停工指令傳達到施工隊伍,被認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習生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參與工作甚至可能是無償的。實習生的身份與可能因重大責任事故獲罪的強烈反差,讓部分網友對他產生同情,甚至有人認為他就是一個“替罪羊”。
首先要說明的是,相關部門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該建議一定會被司法機關採納。這名實習生是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需要偵查、起訴、審判等環節的辦案人員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斷。
但同樣需要指出的是,追究其責任未必是找人“背鍋”。在法律上,實習生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並無障礙。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該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可見,生產、作業每一個環節中的人員,都可能構成該罪。而判斷是否構罪的標準只有一個,那就是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有力“推動”了事故的發生。
之所以對犯罪主體做寬泛規定,是因為,就實現安全生產而言,每一個環節都不可或缺。只有承擔不同職責的每一個人都嚴格遵守安全管理規定,避免事故發生才有保障。
在這一點上,實習生也不能例外。只要他成為生產、作業中某一環節中的一員,其履行職責的義務就不因自已是實習生而“打折”,“實習生”更不是免除刑事責任的“護身符”。
考慮到實習生缺乏相關工作經驗,如果單位讓其在專業性比較強的工作上“獨當一面”,那麼,一旦因其經驗不足等原因導致重大責任事故發生,此時追究其刑事責任,爭議恐怕會很大。但在濟南的這起事故中,需要他完成的工作,只是將停工指令傳達到施工隊伍,只要有起碼的責任心,完成就沒有任何困難。
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發生前,專案發包方和監理方已經發現了事故隱患並作出停工指令。停工指令交辦給這名實習生,要求他當日送達。可以預見的是,如果停工指令可以及時送達施工隊伍,事故完全可以避免。然而,事實卻是,因其個人原因,停工指令未能送達,第二天就發生了坍塌事故。
發現事故隱患作出停工指令,這是安全管理規定的重要內容。而負有送達停工指令責任的實習生未及時送達,實質是他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違反。其不負責任的行為與重大事故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現在斷言這名實習生的命運,為時尚早。但無論他最終獲刑還是僥倖逃脫,這件事都為實習生們提了個醒:在任何崗位,都需謹記“責任”兩個字的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