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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座的法律小課堂(4)

第二個誤區,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未遂這三種情況的界定。很多情況下,有很多的當事人都拿捏不準這三個罪名之間的度,所以很容易導致自己罪加一等,枷鎖加身。

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的界定非常明顯。雖然我覺得沒有必要,但是還是要跟大家說,它們之間的界定情況,不一定只能用又沒有造成死亡來判斷。畢竟故意傷害罪裡面也有致人死亡的相關條例。這個時候它們的界定條件就是時間以及心理。時間方面的話,意思就是死者是否是當場死亡,故意傷害罪的人是被傷害致死的,存在延時性一回事,這一點我上一節課已經說過了,故意殺人罪是有明顯區別的,這一點可以作為判斷依據;其次就是心理:究竟有沒有懷有想要故意殺死對方的心理。如犯人並沒有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想法,只是想要造成被害人的受傷,簡單來說就是“我只是想教訓教訓他,沒想到他居然傷重死掉了”這一類的,只能是故意傷害罪,不是故意殺人罪。

我之前也說過了,故意殺人未遂的話題。它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我也和大家講解過了,可是這裡具體要提到的就是故意殺人未遂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分。萬一犯人具有非法故意致人死亡的心理和想法,無論有沒有造成傷害,都不能被定為故意傷害,而是故意殺人未遂。只要你有弄死別人的心,就算只是個輕傷,沒有殺害被害人,也同樣是故意殺人未遂。

所以,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未遂、故意傷害罪的區分理念,也就在一個心理和想法上。究竟有沒有故意非法殺害被害者的心理和想法,將會是它們定奪的具體依據。

不過,這些心理和想法不是犯人說了算的。犯人不可能僅憑我沒有想殺被害人這句話就證明自己真的沒有非法故意殺害被害人的心理和想法。當事人的言辭是不能被作為判斷依據的。這些工作都要交給具體的工作單位。在司法調查工作中,要認定行犯人的行為是故意傷害還是殺人未遂或者故意殺人,就應該查明案件的全部真相方才能夠定奪。判斷的依據包括行犯人與被害人的關係,事件的起因、過程、結果,作案的手段,作案使用的工具,造成傷害的部位以及受傷強度,還有事件的時間、地點、環境,犯人作案前後的表現等等等等。總之,這些判斷都不由犯人自己說了算,都只能依照相關的司法程式來定奪。

所以,大家需要謹慎的瞭解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以及殺人未遂的區別。有些犯人就覺得我去殺人,說不定可以判處故意傷害。這樣的小聰明,在司法系統裡面,可是行不通的。而且,在那個國家,惡性案件一般都是往重了判,萬一要是一不小心重過頭了……嘖嘖~大家都明白的我就不多說了……

還有一個很有趣的誤區,是曾經的一位那個國家的女士問我的,她問我說萬一我被人搶劫了,我寧死不屈不給他搶,搶劫犯便對我拳打腳踢導致我身受重傷,那麼到時候警察抓到搶劫犯,是不是要判處他搶劫罪外加故意傷害罪?兩罪並罰對不對?

這個問題當時讓我笑了一個星期,誰跟我提起來我都會笑得很開心。

這位女士的問題,也是很多人都想問的問題,受到其他侵害了,同時也造成了自己的受傷,那麼最後追究起來是否數罪併罰?這個問題的回答是:不!

就拿我剛才的案例來說,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究竟對不對?答案是不對。

那個人的行為,是搶劫罪造成的,之後產生的一切後果都要算到搶劫罪的情節加重環節之中去,並不能數罪併罰。也就是說,之後受到了傷害,也就只能判處“搶劫罪、情節特別嚴重”。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這樣的重罪採取幾乎一致的制定體系,大家應該都能知道故意傷害罪的情節嚴重程度,因為小小的罪名引發的傷害,怎麼能一下子升級這麼多轉化為重罪呢?這顯然是無法被理解的。

不過這一條僅僅只是針對別的罪名的犯人。萬一想要利用這一點來傷害別人,前面的司法調查工作可不會手軟,還是別忘記我說過的那一點:那個國家的傷殘等級,是可以買的。

之後我就要跟大家好好說說,故意傷害罪的一些有意思的地方。

首先,假如有人請你傷害他,之後反咬你一口,告你故意傷害,會怎麼判處呢?

首先告訴大家,如果你是這個被拜託的人,恭喜,那個人的背叛是無效的。在故意殺人罪裡,如果別人請你殺害他,你一樣會被判處故意殺人,可是在故意傷害罪的法律規定中,沒有給予被害人承諾這樣的法規。也就是說,你被某人邀請去傷害他自己並造成了傷害,到頭來你是不會被判刑的。

第二個有意思的事情:經常地,阿三國的父親發現自家妻子肚子裡的胎兒是女孩,不想要這個女孩,就親自動手,想要害死腹中的胎兒,就用了各種方法傷害腹中的胎兒。假如這個案例發生在了那個國家,那個國家的法律又會怎麼判處呢?我知道大家都非常富有愛心,想要讓這樣的父親付出代價。但是很可惜,我必須告訴大家,只要最後胎兒生下來在肉體和精神上沒有任何問題的話,犯人,也就是孩子父親是無罪的。理由就是,故意傷害罪的物件必須是對他人造成身體、神經或者感官傷害,但是在那個國家的法律中,未出生的胎兒還並不能算作人,所以無法定罪。但是如果胎兒生出來有任何的不對勁,比如殘疾或者先天性精神障礙,還是會有其他的相關法律制裁他的,畢竟,這已經不僅僅是法律的問題了,而是道德都無法容忍的行為了。

第三個有趣的事情,就是共同傷害問題。意思就是例如甲被打了,但是打人者卻有兩人或者兩人以上,那麼這樣造成的傷害叫做共同傷害。那這樣應該怎麼判刑呢?如果說,兩人或多人都想要對甲造成傷害但是最終沒有造成傷害,自然沒有責任,罪名不成立;如果說兩人或多人都想要對甲造成傷害,而且最終形成了輕傷,並且知道了這個輕傷是一個人打的,只是不知道是犯人中的誰,那麼也同樣不能追究責任。所以以後萬一有人遇到這樣的事情,還是要記好,到底是誰幹的,否則,萬一只是輕傷,你有冤屈都沒地方說理啊;如果說兩人或多人都想要對甲造成傷害,而且最終造成了重傷,並且知道了是一個人的行為導致的,但是不知道是誰,那樣的話,就所有參與傷害的人全部追究故意傷害未遂的責任。這就跟高空拋物砸到行人,行人狀告一整層樓的業主是一個道理;如果說兩人或多人都想要對甲造成傷害,而且最終造成了傷害,並且可以分辨出哪一個人造成的都是哪些傷害,那麼就按照結果和嚴重程度追究相應的責任。

有很多人問我,法律的作用到底是什麼。我只是個醫生,很難說得上來。不過在我看來,法律的首要作用應該是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相關權益,而不是懲罰罪犯,打擊犯罪。這也就是為什麼存在高空拋物砸到行人,行人狀告整層樓的業主這樣的案子能夠成立的原因。法律要首先保護被砸到的行人的權益才可以,為此,整層樓的業主都要為此付出。在這個案例裡,不是說寧可錯殺一千不肯放過一個,只是比起懲罰真正的罪犯來說,保護權益才是最重要的。

無論是民事法、行政法、還是刑事法,無論什麼樣的法律條款,都是為此而存在並且永生的。

故意傷害罪也是一樣的。

好了,故意傷害罪的相關法律小知識也跟大家講解到這裡了。大家要永遠記住: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有異心,必會留下漏洞,留下漏洞,必然意味著失敗!希望大家在聽完課後,能夠自己想想,法律的作用到底是什麼。希望大家能夠有自己的答案,並且也會因為這樣的思考,而洗滌一次心靈。

守護住純潔的內心,做一個好人;這不是比挖空了心思找漏洞想要害人好多了嗎?

下課吧……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