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點,就是故意傷害罪必須要有損害他人身體權益的行為才能夠定罪。損害他人身體權益的方式,也和故意殺人罪一樣可以分成積極的作為或者消極的不作為。
作為的行為就好比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一系列行為,古代的弄不死人的刑罰其實都可以作數;不作為則比較複雜,就比如說負有保護學生責任的教師不負責任,親眼看到了學生自殘或者用刀在自己身上扎但卻不管教,結果學生將自己眼睛刺瞎或者造成了更加嚴重的肉體損害,教師的“視而不見”就同樣視為故意傷害。
而且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不僅僅只有名字相似,而且一些具體實施細節上也很相似。
故意傷害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教唆他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這一點和故意殺人罪的定罪規律是一致的。
而且故意傷害罪的傷害標準極為嚴格,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殘缺或外部組織比如面板的毀壞,也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器官的破壞,乃至於針對正常的感官使用。
總之,無論是你直接動手還是你讓別人動手,無論是針對人體的什麼地方,採用什麼樣的攻擊方式,只要是故意動的手,而且能造成他人的肉體傷害,就可以判處故意傷害罪。
第二點,故意傷害罪的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世界之大無奇不有,既然有非法的傷害他人肉體的情況,那自然也會有合法傷害他人肉體的情況。這樣的被法律允許的導致他人人身受傷的行為,不能被判處故意傷害罪。
就比如,一個病人被車子碾壓,雙腿嚴重感染,這個時候醫生徵得病人同意,將雙腿截肢。雙腿截肢已經損害了這個人的肉體,可這難道是犯罪嗎?再比如說,在足球賽場上,一名球員飛鏟另外一名對手球員,結果沒有想到有一個隊友以反方向同樣飛鏟那名對手球員,結果在規則範圍內一不小心將那名對手球員踢傷下場,這樣也造成了人身傷害,可是這算犯罪嗎?這些情況都是不可以算作故意傷害的。
所以,我們必須要分析出對方的行為到底合不合法,才能夠判斷其行為究竟是否故意傷害。
湊巧的是,就比如剛才的截肢事件,如果醫生沒有經過病人或者其家屬同意就自行決定截肢,事後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罪論處;剛才的足球事件中,如果導致對手球員受傷的動作並沒有包含在規則允許範圍內,則也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罪論處。所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具體的行為也需要具體的判斷。
第三點,故意造成的傷害也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可以定罪。比如說某人被一拳打翻,摔倒在地,膝蓋擦破流血了,這算是故意傷害罪嗎?關鍵是在那個國家,還有很多人問過我這樣的問題……總而言之,故意傷害罪是需要就結果的嚴重程度量刑的。一般嚴重程度會分為三個等級:輕傷、重傷、死亡。死亡不包含在故意傷害罪裡,可是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或者說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還是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輕傷的範疇,大概就是指由於物理、化學或者生物這些外界因素造成組織、器官的損害或感官功能障礙,但是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的損傷。自然,這個的具體標準我是不會說的,鑑定結果需要考慮到很多方面,比如對人體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結合這些才能夠做出綜合評定。具體詳情我就比較懶,不想說。
重傷,一定要是使人殘廢或者毀容,喪失感官或者功能的那些傷害,這個估計就由傷害評級系統出馬了,但是一旦到達這個程度,幾乎毫無情面可言了。
在《刑法》裡面,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責任年齡範圍是一致的,不過因為傷害存在輕重,所以也存在一定的分別:《刑法》規定: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大概解釋一下,就是滿了十四歲,必須要導致別人重傷才要負責,如果只是輕傷,則必須要達到十六週歲才會追究責任。不過呢,這也不是個漏洞,畢竟輕重傷這個度不好把握,而且在那個國家,受傷的輕重程度是可以買的,所以大家想要“懲罰”一下仇家,還是放棄這個念頭吧。
順帶一提,故意傷害罪還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細節。如果你把別人打到只剩一口氣,結果後來好好地突然暴斃死了,你還是算作故意傷害罪,並不是故意殺人。沒錯,故意傷害罪具有延時性,雖然死亡是犯人的傷害造成的,可是隻要是當時沒死,是事後搶救完之後,因為傷害產生的某些問題導致的死亡,都不算故意殺人。
但是延時性的度也很難把握,我本人建議不要操作的比較好。
當然,故意殺人罪存在未遂情況,故意傷害罪也存在這種情況。不過故意傷害未遂是一種很難判斷的情況了。甚至於各國的不同法律對此的規定都不一樣。
在那個國家,差不多就只有兩種情況可以被認定為傷害未遂。第一種就是犯人主觀上想要對他人造成傷害但實際上沒能造成那樣傷害的,被視作傷害未遂。意思就是犯人本來想傷害被害人,也實行了傷害行為,可是最終達到的傷害效果甚至都達不到定罪標準,這樣的情況只能被視為傷害未遂。
第二種情況就是犯人的上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做出了傷害行為,只是由於犯人意志以外的不可控原因而未得逞的,應按故意傷害罪的未遂情況處罰。就比如說你想要拿刀子砍人,但是這個時候路邊出現一個警察將你制服,這種情況下就是傷害未遂。
至於量刑的問題,很可能是一個很折磨人的過程。
那個國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請各位注意,故意傷害罪也存在死刑以及無期徒刑的刑罰。作為一個過來人,我當真不希望看到誰因為這個罪名吃虧,乃至於付出那樣嚴重的代價。
並不是說詛咒或者說叨,只是希望藉此告訴大家此罪的危害,引起大家的注意,從根源上斷絕大家的念頭。做一個大大的良民,比什麼都重要,大家說對不對呢?
下堂課還是關於故意傷害罪的,主要是想解開大家對於故意傷害罪的一些誤解,將它和那些誤解做一個嚴格的區分,希望大家繼續關注吧。
下課!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