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情況很像,但是其實還是有些區別的,聰明的大家應該明白是怎麼一回事了。
4,術語稱作主觀認識錯誤,舉個例子,就比如說甲開車撞死了乙,壓死之後還下來摸了一下乙,覺得乙已經死了,之後開車揚長而去。這個時候丙路過發現了乙,而且把他帶到醫院,更湊巧的是,乙又被救活了!
這個時候,甲的犯罪行為也屬於故意殺人未遂。還是該咋判咋判,不影響定罪,隻影響量刑。
那麼說了這麼多故意殺人未遂,那麼到底哪些行為才算作是可以從輕處理的殺人未遂呢?簡單來說,能犯的未遂,可以有實際可能達到效果的未遂。比如甲想要殺死乙,但是乙很警覺,逃了。我們在這個案例裡面可以知道,如果甲沒有讓乙逃掉,可能就能將乙殺死,這種情形有實現效果的可能,但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達到效果,是可以達成的效果。再比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藥被識破而未遂的;偷竊財物時因被發現而未遂的。像這類的,或者說直接就是在預謀階段就被識破殺人計劃的,這些都是可以算作殺人未遂的,雖然要追究責任,但是會從輕處罰。
所以,如果想要藉助這個地方找漏洞,估計是不可能了。
其次,我們要說說引起他人自殺與故意殺人的關係。犯人的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到底是不是故意殺人罪呢?這個問題其實很複雜。我分為了以下幾種情況:
一,犯人的行為不違法或者只是一點點違法但遠遠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如果是這樣的話,自殺主要就是自殺者心胸過於狹窄或者一些其他原因所致,不能對犯人追究刑事責任。就比如說現在還有一些那個國家的女性抱有“看我身子就是毀我清白,要麼你娶我,要麼我死”這種想法。比如某女被一些男性接觸過度或者只是輕微違法的不構成犯罪的猥褻,之後想不開,覺得自己清白被毀就自殺,這種案件無法追究男性的刑事責任。
二,犯人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如強暴、非法拘禁、刑訊逼供、虐待之類的,結果引起他人自殺的,我們可以認定他的行為與被害人自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對,這個地方的“直接”很是關鍵。如此一來犯人應當對被害人自殺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三,犯人想要弄死別人,從而運用逼迫、教唆等手段使他人自殺或者幫助想自殺的人自殺的,還是要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在故意殺人罪之中還有一種受囑託殺人的判定。受囑託殺人就是……舉個例子啊,就是指犯人甲接受乙的囑託,而故意將乙殺死的行為,這樣的情況,雖然是乙本身的意願,我們還是要追究甲故意殺人罪的責任。
作為刑事案件的一大難題,相約自殺案件的處理,一直困擾著那個國家的相關單位。我記得在2008年吧,也不是特別久遠的年份,警方面對相約自殺案件的時候,還沒有辦法直接處理犯人,直到最高階人民法院宣判才敢下結論。
那麼什麼是相約自殺呢?為什麼它會這麼困擾警察們呢?
相約自殺就是指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口頭或者書面約定共同結束生命的行為。困擾警察們的原因就在於,那個國家的刑法沒有規定自殺犯罪,也就是沒有規定,自殺也算故意殺人。
在此我研究了一下自殺的相關文獻,發現也還是有分類的:
一,真正的相約自殺。那個國家的法律規定兩人的確都是去自殺的,只要是沒有相互參與對方的自殺行為,對自殺未遂的人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二,犯人慫恿或者幫助他人自殺,參與到對方自殺行為的,可以按照教唆、幫助他人自殺的情形處理。
三,犯人與某人相約自殺,但那個人沒有勇氣或者沒有能力(比如沒有手的殘疾人什麼的)實施自殺,要求犯人將其殺死再自殺,這樣的行為大家看著是不是很眼熟呢?沒錯,這種情況符合受囑託殺人的特徵,所以還是要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四,犯人假裝與他人相約自殺,那個人自殺成功而犯人沒有自殺,這種情況符合誘騙他人自殺,是確鑿的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的一些定義、規律,還有量刑,我都已經和大家說過了。希望大家能夠認識到這種刑法設定出來的意義。
沒有人在殺人之後還能逃脫法律的制裁,無論想要鑽什麼樣的漏洞,法律都會面面俱到的將罪惡揪出來,絕不手軟!
而這,也是我神座清野曾經作為那個國家的人的,一份驕傲吧。
下課!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