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先決條件就是犯人必須實施了殺害他人的行為。如果一個人只是拿起了刀子面對某個人,你能說他犯了故意殺人罪嗎?這當然是不能的。
至於故意殺人的手段,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還可以利用工具,動物。之前在那個國家就發生了很有趣的一件事情,有個人用榔頭殺害了妻子,在被逮捕之後說榔頭是他從鐵匠那裡買的,殺害妻子的是榔頭而不是他,所以應該抓捕製造榔頭的鐵匠而不是他本人。
這種令人哭笑不得的事情竟然會發生在地球上,真是難以置信。
有些人利用道具,比如槍支彈藥、鈍器利器;乃至於利用一些動物,比如訓練寵物狗咬死人什麼的,這些都必須算作當事人故意殺人。之前我也說到了僱傭殺人,無論是殺手還是僱傭者可是都會按照故意殺人論處的,而且殺手和僱傭者還會被定罪為合謀殺人,會罪加一等,死得會更慘……嘖嘖嘖~下場就不用我說了。
殺人的行為方式,可以是積極的作為,也就是犯人主動積極地去殺害某人;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也就是犯人沒有盡到自己的義務導致某人死亡。這些都需要定罪為故意殺人。
什麼?大家還是不理解不作為殺人?那我就舉個例子吧。比如說甲無緣由故意將乙引誘到懸崖邊上,眼看乙就要掉下懸崖了。這個時候如果甲採取消極的不作為,不打算救乙讓乙跌下懸崖的話,甲就會構成故意殺人罪。
總而言之無論行為人採取何種方法,都必須要有弄死別人的現實存在才構成故意殺人罪。
詛咒別人去死啊,謾罵他人啊,這些行為事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
歸根結底,按照術語來說,故意殺人罪是結果犯,是否將人殺死是區分本罪是否成立的標誌,而且這將直接關係到量刑。嘛~這個罪名,是不管什麼國家都有的,畢竟在人類眼中,人類的命是最為重要的。
故意殺人罪的相關法律法規,都記在在了那個國家的《刑法》之中。
還有一些人會提出疑問,假如說我去教唆一個未成年人殺害某人,那麼因為未成年人可以不用負刑事責任,就會被免責,那麼身為教唆者的我是否也可以免責?
哈哈~這個問題,我的很多那個國家的朋友都問過我,可惜的是,這一整套構想就是一大堆錯誤構成的。這個想法很豐滿,可是現實很骨感。
根據那個國家的《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經年滿十四周歲犯故意殺人罪的責任人應負刑事責任,也就是可以判處故意殺人罪並且判刑。
因為很久以前也出現過未成年人殺人的事件,那個時候的確被很多人鑽了空子,所以那個國家不斷地降低法律責任的年齡限制,最終定到了14週歲這個年齡。嗯~這個我倒是覺得不錯。
其次就是,就算你教唆的物件是一個不用負法律責任的人,比如精神病或者未滿14週歲的人,那麼你會有教唆他人犯罪的罪名,一旦造成被害人死亡,教唆者還是會以故意殺人判處。所以,這個空子也是不可以鑽的!
最後,就要和大家分享一下,那個國家對於故意殺人罪的刑法判處了。
根據《刑法》第232條規定,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大家可能會感覺奇怪。故意殺人罪的先決條件就是必須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那麼為什麼會存在“情節較輕”的情況呢?難道還有不是那麼嚴重的故意殺人嗎?
又或者說,是殺害某人之後又搶救回來了?
不不不,搶救回來了可不行啊!如果搶救回來了,那就無法構成故意殺人了!
其實說實話,在那個國家,對於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司法界的爭論還是很多。
之前出過一個案子,一個女人長期忍受丈夫的家暴,而且家中還有一雙兒女,殺人之後很快就自首了,表現出了悔過的情緒;而且在當地引起了軒然大波,無數的民眾前往警局請願,希望輕判。所以警方認定犯人遭到死者的長期虐待和家庭暴力,被逼無奈殺人;況且犯人有一雙兒女需要撫養,犯罪之後認罪自首及時,悔過明顯,社會輿論偏向同情,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小,已經符合故意殺人罪中“情節較輕”的情況,因為撫養問題,所以採取緩刑替代刑罰的方式,只判處了這個女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
所以,如果是以下的情況,可能會被認定為“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這個不用我多說。2,義憤殺人,指犯人或者他的親屬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或迫害,因為不能忍受,為擺脫所受的虐待、侮辱、迫害而實施故意殺人的行為。3,激情殺人,意思就是本來沒有殺人意圖,但是因為被害人的嚴重過錯,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當場實施故意殺人的行為。4,受囑託幫助他人自殺,意思就是因為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的行為。5,生父母溺嬰,也就是父母出於無力撫養、憐憫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的行為。
以上的行為,通常被認定為“情節較輕”。不過呢,也只是通常。
在那個國家,刑事法律負有平衡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間利益的任務。這不僅是被害人的權利,也是被告人的權利。這種利益上的平衡,在那個國家,有學者提出了“過錯相抵”理論,意思就是被告人的過錯與被害人的過錯能夠進行相互抵消或抵減,透過對被告人與被害人相互利益損害計算的方式平衡雙方的方式,從而達到公平保護各方權益的目的。
簡單來說,被告人殺了人,但是被害人也不是什麼好東西,被告人既是觸犯了法律,也是立了功,功過相抵,可以算作“情節較輕”。
不過,抱有這個心思的人,也可以不用多想了。
在那個國家,基本上不存在“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判處。除非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社會站在被告人一方,那個國家酌情考慮,才會做出這樣的判決。一般的情況之下,那個國家的法院是不允許做出“情節較輕”的判處的。
今天好好的給大家講解了一下故意殺人罪的具體定義以及判刑標準,希望大家能夠從中汲取到一些營養。並不是說教大家怎樣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是給大家揭露出大家心中的一些僥倖,從而杜絕犯罪,這才是霧生小姐和我共同的目的。
畢竟……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啊……
今天的課就到這裡,明天,我會給大家講解一下,故意殺人罪的具體判定,希望大家還能夠準時守候,前來聽課。
我是神座清野,也是歐陽無聲。
下課。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