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71章 胡志超三進宮

我在公司附近找了家酒店,白天正常上班,下班以後就回酒店,滿打滿算在外面住了四天。

每天下班回到酒店的第一件事就是往家裡打電話。

因為頭上還包紮著,也不敢開影片,每次打電話小傢伙都要嘮叨無數遍:“爸爸,你怎麼還不回來啊?我想你了!”

可樂打小都沒有離開過我,這次四天時間不見,他很不適應。

聽他奶奶說,小傢伙夜裡時不時的驚悸,連說夢話都是在喊爸爸。

我不在家的這段時間裡,安嘉珞抽空去了一次,胡志超去了兩次,小傢伙雖然有點鬧騰,但我爸媽還算能招呼住。

第五天的時候我回家了。

家裡兩老一小,老的太老,小的太小,連個真正能用得上的人都沒有,萬一出個什麼事就麻煩了。

我的胸口、胳膊、大腿等地方的外傷都起痂了,反正穿著衣服,家裡人也看不到。

額頭上的傷沒辦法掩飾,我謊稱是工傷,我媽起初心疼,但看到傷口結痂好得差不多了,又開始嘮叨埋怨我太不小心……

張景雪知道我“出車禍”以後,特地過來叮囑我,讓我不要再調查新明縣的事情了,她是真的怕了,那幫當官的瘋狂起來什麼事情都做得出。

她不是擔心她自己,而是擔心我。

“你這一家老小的,萬一你真的出了什麼意外,可怎麼辦呢?”

說實話,他們針對我,我一點都不怕,我怕的是禍及家人。

如果因為我的執意報仇讓家人捲入旋渦,那就失去了報仇的意義。

我的身份也比較尷尬,沒有執法權,只能暗地裡調查,名不正言不順的。

再加上這件事可能觸碰到別人的核心利益了,所以對方才會瘋狂下死手。

我一時陷入了進退兩難的境地。

正當我尋思著該怎麼辦的時候,胡志超出事了。

我是在拘留所見到他的,原因很讓我無語,掃黃被抓的。

“草擬大爺的,你特麼的是人,不是牲口,連自己的下半身都管不住?”

我出奇的憤怒,恨不得抽他兩個大耳刮子。

當初他在他爸胡月山墳前發誓以後要好好做人,絕不讓自己“三進宮”,結果現在因為嫖娼又被抓進來了!

“老方,這次你真的冤枉哥們了,我只不過是陪客戶過去應酬一下,啥事都沒幹啊。”

他一臉委屈的說道,以前真刀真槍乾的時候啥球事都沒有,這次正兒八經的去捏個背洗個腳,結果被掃黃了……

他無語至極。

見周圍沒有人,他壓低了聲音說道:“哥們沒聽你的,派了兩個夥計去查新明縣的事情了……”

我愣住了。

“媽的,什麼都沒查到不說,還把自個兒搭進來了。”他憤恨的說道。

這次抓他進來明顯不是因為嫖娼,嫖娼只是一個由頭,就算他不被掃黃抓,也會被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抓,或者是被尋隙滋事抓,罪名太多了,總有一款適合他。

我在找關係撈胡志超的時候得到了驗證。

在市政府供職的一個長輩暗示我說,讓我不要白費力氣了,上面有人壓著,沒人敢鬆口,胡志超這次是栽定了。

他被抓的時候確實是在做正經的按摩,沒有證據能夠直接證明他在參與了皮肉交易,只不過他按摩的店不是正經的店。

這種屬於情節較輕的,罰三五百塊錢就沒什麼事了。

即便是嫖娼被抓現行,給了頂格處罰,也只是拘留十五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按理說,胡志超犯的事情不是很嚴重。

但他沒被關多久,就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了。

洛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稽核後裁定:

胡志超以組織、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判處被告人胡志超有期徒刑一年零兩個月,罰款八萬餘元。

一般判罰的操作流程是,公安機關掌握了完整的證據,然後實施拘捕,再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依法進行判罰。

胡志超是反過來的。

公安機關隨便找了個由頭先把他拘捕起來,在拘留這段時間裡,查詢他違法犯罪的證據……

這樣操作合規嗎?

在普通人眼裡,非但不合規,而且還違法。

但在另外一些人眼裡,普通人眼裡的規和法,跟他們眼裡的規和法根本不是一回事。

其實,胡志超已經很小心了。

他蹲過兩次牢,不想再蹲第三次了。

況且,今時不同往日了。

以前窮的叮噹響,一無所有,除了混社會,他想不到自己還能做什麼。

現在他的代步工具是寶馬,在洛城有自己的房子,出了門別人都親熱的叫他“超哥”、“超總”、“胡老闆”……

他沒必要再幹那些違法犯罪的事情了。

道上的事情他也很少再參與。

但凡是有可能被抓到把柄的事情,他都把自己摘得乾乾淨淨的。

這次的案子,胡志超不是首犯,他只是因為“江湖地位”高,出面刷了幾次臉而已,沒有過分介入,但還是栽進去了。

首犯是一個叫張愷的人,法院給的判詞是,以被告人張愷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除了採取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傳統暴力方式向被害人催討債務外,還採取了如跟蹤、圍堵、糾纏等缺乏顯著暴力性的方式,不斷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強迫被害人還債。

這種行為違反了《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心理形成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法院給的說法是,胡志超參與到這件事裡了,他以為債權人追討債務為名,指使他人對債務人採取跟蹤、滋擾等“軟暴力”行徑,在這個過程中有敲詐勒索債務人財產的行為(讓債務人還錢),同時向債權人收取人工服務費。

這麼說吧,如果胡志超沒有牽涉到調查新明縣的案件中,他乾的這些事情根本就不算什麼事兒。

嫖娼的人遍地都有,拉皮條催債的人更是多不勝數,為什麼偏偏胡志超被判了一年零三個月,還罰款八萬?

這固然跟他屁股底下不乾淨有關係,但更多的是受我牽連了。

像胡志超這樣的地頭蛇,在普通人眼裡可能算是個人物,但在那些官員眼裡就是大號的韭菜,是會行走的KPI。

我恨的牙癢癢,但一點辦法都沒有。

我去新明縣見劉明,結果有人要開車撞死我,胡志超派夥計暗地裡調查,結果被直接送進去判了刑……

對方這種手眼通天、肆意妄為的行為,根本不是我這種小老百姓能碰觸的。

我甚至可以想象,如果我繼續調查下去,我的家人可能會有危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