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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章 堂上辯論(二)

謝必安看到劉衡的回覆,心裡也就有底了,跟劉衡謙讓了一番,之後一起離開茶房,之前給高歡引路的書吏,也是故意的放慢的腳步。

劉衡和謝必安兩人快走兩步,就攆上了走在前面的高歡,高歡回過頭,認真的看了謝必安兩眼,發現謝必安還是一臉愁苦,高歡也就放下心來。

劉衡帶著謝必安和高歡兩人走到大堂前,劉衡停下腳步,對著謝高二人說道:“二位稍等,容下官進去稟報一聲!”。

劉衡說完話,就走進了大堂中,高歡饒有興趣的看著縣衙的大堂,對謝必安說道:“謝兄您看著三泉縣的縣衙風景如何啊?”。

謝必安看了一眼高歡,淡淡的說道:“大唐各地的縣衙都是一個樣,在下實在是看不出來這三泉縣的縣衙有什麼不同!”。

大唐縣衙坐北朝南,存房屋九十八間,建築佔地面積十畝以上,有大門三間,大堂面闊五間。

木製構件上全部有花鳥彩繪,姿態各異,栩栩如生。

柱上嵌木聯一副:"欺人如欺天毋自欺也;負民即負國何忍負之。

"大堂中間懸掛"內鄉縣正堂"金字大匾,匾額下為縣令審案暖閣,閣正面立一海水朝屏風,上掛"明鏡高懸"金字匾額。

三尺法桌放在暖閣內木製的高臺上,桌上置文房四寶和令箭筒,桌後放一把太師椅,其左為令箭架,右有黑摺扇。暖閣前左右鋪兩塊青石,左為原告席,右為被告席。

大堂兩側有議事廳,大堂後側有平房兩間,為衙皂房。過衙皂房即至重光門,門上懸掛"天理國法人情"金字匾額。

迴廊式的走廊,圍繞兩側配房,過重光門,兩側有重簷雙迴廊配房,正面為琴房,面闊5間。堂後院落兩側有配房,前後簷下皆有迴廊,正面為迎賓廳。

出迎賓廳又一進院落,正面為三堂,左右為迴廊式配房。

三堂兩側有東西花廳院,為眷屬宅院。三堂後為後花園,已毀。衙內院落開闊幽靜,氣氛肅穆。院中現有一隋代桂花樹,樹高九米,枝葉繁茂,另有一株南天竹,四季常青。

除了樹木種類不同以外,其他幾乎沒有區別,高歡剛才的話,在謝必安眼中就是沒話找話,謝必安並沒有掛在心上。

高歡見謝必安不在理會自己,也沒有繼續開口說道,靜靜的站在堂前,等候進去開始這出大戲。

來之前,高歡收到新任的驃騎大將軍楊思瑁的信,雖然在信中簡單的詢問了一下高赫的事兒,但話裡話外的意識是讓自己好好處理,別出什麼麻煩。

雖然李客是宗室,但也要給楊思瑁幾分面子,之前自己還送李客兩個美歌姬,想必李客也會知道其中的深淺。

劉衡走進大堂中,對著上首的李客,李安說道:“稟報上官,吳淞侯和益州謝必安已經到了堂外,是否喚進來?”。

李客沒有說話,只是點了點頭,表示同意,劉衡並沒有出去將謝高二人帶進來,而是走到自己的席位上,跪坐下來。

等到劉衡跪坐安穩後,高聲說道:“喚吳淞侯,益州謝必安進堂!”。

三班衙役立刻齊聲高呼道:“喚吳淞侯,益州謝必安進堂!”。

堂外的高歡和謝必安被這一聲高喊嚇了一跳,等聽清楚喊得內容,謝必安趕緊往裡走,高歡鼻子裡冷哼了一聲,也跟著謝必安走了進去。

二人剛一進來,三班衙役立刻高呼喊道:“威武!”。

大唐的縣令基本是一個力氣活,也是一個全活,要不然人們也不會叫縣令為父母官,他既要“決獄訟”,還要勸農桑、宣教化、掌禮儀、管賦稅。

就只有一個衙門來做這事兒,而且要縣令親自過問,如果沒有下面數目眾多的書吏,早就忙死了。

就像審案這件事兒,在縣衙裡,專門設有刑房,主管全縣民事、刑事案件,負責堂審記錄、現場勘驗、擬差票、放文牘、收貯刑事檔案等事務。

刑房下屬有管年、獄卒、劊子手、仵作、穩婆等。下設招房,負責原告填寫表格、筆錄、口供,為縣令判決提供依據。

刑房還負責協助縣令勘察案發現場,填寫《屍格》、縣衙的拘傳、催科等公務,衙役必須執有吏房開出的差票方可執行公務。

同時負責擬寫刑案公文,並辦理在押犯人清冊、治安狀況詳文及自理案件迴圈簿卷宗。結案後整理通案材料,入檔封存。

民刑訴訟的主要途徑:一是由當事人自己或被害者家屬直接到官府告發,稱為告。

大唐各縣縣衙大門東側有一鼓架,鼓架上放大鼓一面,這是專供告狀人擊鼓喊冤用的。

如沒有人命案或大冤,告狀人是不能隨便擊鼓喊冤的;但告狀人擊了堂鼓,縣令就必須立即升堂理事。

二是由監察御史或司隸校尉“察舉非法”、“舉劾犯罪”以及官吏之間互相糾舉。

大唐司法實踐中重口供,被告的口供往往是定罪量刑的憑據。

在大唐,用刑是合法的,公堂上常有縣太爺大喝“不動大刑,量你不招”。

重刑之下,罪犯招供畫押,縣令往往憑罪犯的口供,便可當堂定罪,這樣就難免有屈打成招冤案的發生。

如《提應案》、《死灰復燃》中的主人公,莫不是受刑不過而屈招畫押。

大唐縣令公堂常用刑有:杖、夾棍、拶子,施刑者為三班中的皂班人員。

刑審之下,很難保證案件客觀公正地審理。尤其碰上昏庸無能的縣令,草菅人命便不足為奇了。

取得口供後,三日以後再複審,以觀其供詞是否相同,複審以後進行判決,並向被告宣讀判詞,叫“讀鞫”。判決後,允許犯人請求復訊,即乞鞫,期限為三個月。

在民事訴訟中,原被告均有舉證責任。審訊結束後,要求犯人書寫狀紙、畫押,作為判決的依據,即當堂畫押。

對於死刑犯,在判決後執行前,由上級司法監察機關專差官吏,對在押犯進行審錄,稱為“錄囚”,經過“錄囚”認為無誤方可執行,類似於檢視是不是本人,有沒有人頂替。

執行死刑時,縣令往往要當監斬官。

對於訴訟期限,隋朝開始有了明確規定:大事不過二十五日,中事不過二十日,小事不過十日。

審判後,犯人就被投入監牢,根據案情戴枷或鉗、等刑具。

監獄內也設有臨時的羈押場所,即羈候所。凡與案件有干係的證人、鄉鄰、屍親、嫌疑犯和初審後須審轉複核的人犯,均為臨時羈押處所物件。

實際上,大唐也有複審制度,叫做秋審。秋審是複審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

源於晉朝,因在每年秋季舉行而得名。大唐執行死刑大多在秋季,於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

大唐執行死刑大概是受儒家“天人感應”、“順天行誅”的理論影響,認為秋末冬初,天地一片肅殺之氣,此時執行死刑是“順應天意”。

但是,也有例外,凡朝廷遇有登基、死葬、災異而實行大赦,赦乃德化之道、仁政之端,也包括死刑犯。

前漢四百餘年,大赦達八十次。但“謀反大逆等罪”不包括,更不受秋後問斬的時間限制,往往斬立決。

對於“謀反”的處罰,各朝是十分嚴厲的。當然,那些擾亂社會穩定的盜賊,也屬於嚴厲打擊的物件,並且總結出了一些緝拿盜賊的方法。

在大唐,有經驗的捕役通常採取如下方法使盜賊歸案: 一是因時因地隨時改變緝捕方案。按照人們平常的思維,盜賊都應在夜間作案,且來去不超過10公里,因此多在案發地點附近訪問偵查。

二是對於緝捕到堂的盜賊,察言觀色,嚴審細問。有些罪犯,特別是慣犯,面對捕役的審問十分冷靜,且謊言編得天衣無縫。

此時,有經驗的捕役並不輕率地施刑,而是反覆審問,調查落實,以期發現罪犯的蛛絲馬跡,追查出真贓實據,才對其量刑定罪。

三是對真正的同案犯、窩主,一經發出拘捕令,捕役就立即帶人捉拿、拷打。不然,讓其搬走贓物,失掉證據,案子就不好破了。

大唐正式規定破案的期限,包括通緝在內,是三年零四個月。

超過規定期限而未抓獲的,就要受到官吏的彈劾。如果有意隱瞞、遮掩、拖著不辦理。

以後如經告發,或是上司查訪出來和別的懸案破案時附帶破案,依照規章條文,受理官員應當予以革職。

在這些嚴苛規定中,不管是罪犯和官員,都需要有確切證據,要不然讓上司和政敵抓住把柄,那一定是吃不了兜著走。

李客見謝高兩人已經站立在大堂上,朗聲說道:“吳淞侯,那是本朝勳貴,又有爵位在身,免於行禮!”。

高歡聽到李客的話,面露微笑,對謝必安挑了挑眉,無聲的嘲諷了一下。

李客坐在上位,自然看的清楚,但沒有理會高歡,接著說道:“謝必安,那是名門之後,身上還有禦侮校尉的官位,按照國禮法典,免於跪拜之禮!”。

高歡吃驚的看了謝必安一眼,自己跟謝必安相知多年,從來不知到謝必安身上還有一個從八品禦侮校尉的散官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