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發動大規模“武裝施工”之前,李志庚已經暗中組織多次圍剿觀音山森林公園的行動了。
2003年,一次看似“意外”的車禍, 實際上是李志庚指使黑手故意製造的,導致觀音山公園道路被封長達11 個月。
2005年的六一兒童節,社會黑惡來觀音山打砸,公園方報警,當地警方故意晚到,後來當地派出所警察居然帶著荔枝慰問被打傷的黑社會打手。
自2006年開始,南粵電網東冠供電局在未經觀音山森林公園的同意,也未得到國家林業、環境保護等部門稽核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在公園內架設高壓線塔。在此過程中,大量林木被破壞。迄今,已有七組高壓線路,十餘座高壓線塔穿行架設在觀音山景區內,它們分別是220千伏東莆甲乙線,110千伏古塘線,110千伏古清線,110千伏古裕線,110千伏古樟乙線,110千伏鹿窩輸變電配套線路,220千伏東布雙回送電線路工程。
2009年8月3日,東冠市遠大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聯合樟木頭鎮政府以及東冠市有關部門召開會議,要求公園同意從莞高速公路穿越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的方案,即從觀音山中開挖長3215米、寬15米、高6米的山間隧道,中間在觀音像的底部穿過,並採用爆破的方式施工。對此,觀音山公園方也是據理力爭。結果是從莞高速路觀音山隧道左線和右線還是從觀音山森林公園底部貫通。
劉志庚為達到個人謀取私利的目的,他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了以下的佈置:
指示時任樟木頭鎮一把手黃滿等人對觀音山森林公園進行第二次“強行收購”,要求作價一億元左右收購觀音山,實際只安排了不到1000萬元去收購,並多次威逼觀音山森林公園負責人;同時阻止觀音山公園開發一切專案,防止自己已經快煮熟的“鴨子”飛走了。
如果觀音山公園方不肯,則指令石新社群(觀音山所在社群)以各種可派上用場的理由,在東冠基層法院起訴觀音山公園,要求終止雙方於1999年簽訂的合作關係,然後透過直接干預司法,判決公園敗訴。
如果觀音山公園要上訴,那隻能到東冠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屆時再透過行政干預,強令法院判公園敗訴,以此為終審。
等觀音山公園被強行收回至石新社群,然後石新社群再以3000萬元的低價轉賣給李志庚的表弟,達到了李志庚及其家族私吞觀音山的終極目的。
而令李志庚等人沒想到的是,因觀音山公園價值已經超過13億元元,觀音山公園在接到東冠市第三人民法院發來的石新社群起訴傳票後,拿著石新社群要求法院終止雙方合作關係的證據,按照雙方合作協議中規定的條款,即“單方不得終止合同,否則要賠償對方的一切損失”的約定,到南粵省高階人民法院起訴石新社群違約侵權,要求高院維持雙方的合同有效性。
因合同所涉金額巨大,符合立案條件,省高院給予了立案。李志庚未想到觀音山公園竟敢跑到省高院起訴,打亂了其如意算盤,所以氣急敗壞,又生下毒招。
李志庚直接命令樟木頭鎮無論如何不能讓天然氣管道從公園外的果園透過,破壞果園開發房地產的計劃,而一定要強迫天然氣管道從公園中間橫穿過去,但要避開國家林業局批准的1500畝開發用地,這樣就可達到一箭四雕的目的:
一、保證了果園開發房地產的計劃,不會因天然氣工程而落空;
二、保證了在搶到觀音山公園時,1500畝旅遊地產地塊不受到大的影響;
三、利用天然氣管道從公園穿越的計劃,以“阻礙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的罪名,把公園投資商和有關人員關進牢房或置於死地,然後輕易奪取觀音山公園;
四、屆時把公園大門向公園內移300米,設在天然氣管道的東面,這樣就可以應付國家環保部2008年關於要求天然氣管道是從公園西側外穿過的環審檔案,把工程違法施工的真相瞞天過海,做得天衣無縫。
這一箭四雕之計堪稱絕招,招招陰險,目的性十分明確,就是要置觀音山現在的投資人於死地,強佔觀音山公園。
專案組經過周密的調查,查出李志庚貪贓枉法的大量證據,隨即省紀委對其實行“雙規”,由檢察院對其提起公訴。
最後,法院公開宣判李志庚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志庚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李志庚深感罪惡深重,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