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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欺善怕賴

“於老伯,那魚頭是不是你夫婦二人生的?是不是由你夫婦二人養大?我家的狗咬了人,還得由我這個主人賠償,你們養出來的混賬無賴,說一句斷絕關係,就不用管了?他死皮賴臉欠我們的債,還要我們追著他去陰曹地府討?我們還想問有沒有天理!”

此人的話得到一呼百應。

“是啊,是啊!前年我家的驢踢壞了人,還賠了人家不少。”

……

大堂上又亂哄哄地吵嚷起來。

“作孽啊!真是作孽啊!”老婦人倚在老翁肩上失聲痛哭。

“你們不要難為我爹孃!於貴欠下你們的債,我砸鍋賣鐵替他還!只求你們以後不要再叨擾我們!”

於家大郎衝入大堂。

張州珉見於家有人願意承擔此事,鬆了口氣,吩咐眾人,“好,你們都把賬一一記好。”

“不好。”

又一道清朗的聲音從圍觀人群身後響起。

“你想搞什麼!”

羅星河想要扯住突然開口的杜言秋。

杜言秋卻輕巧避開,迅速穿過眾人,快步走入大堂。

“你是何人?”張州珉問。

“江陵人士杜言秋。”

站在堂中的杜言秋向眾人拱了拱手,“各位債主,你們剛才說,欠債的人在,就該欠債的還,還不起便罰其挨板子,以役抵債?”

眾人見這位突然闖入公堂的白衣公子長身玉立,目若朗星,一瞧就知非庸俗之輩。

“不是我們說的,是之前兩位知縣大人說的。”

原本高嚷的聲音低了幾分。

“道理是這個道理。”杜言秋點點頭,“可你們又說之前怕惹急了魚頭,造成更多損失,而不敢報官。”

“是,那魚頭太無賴!”眾人皆憤然。

“也就是說,你們之前忌憚魚頭無賴,念在各家所失之小,均忍氣吞聲,並未報官。”杜言秋的口氣雜著幾分清冷。

“我們實在無奈!”眾人辯解。

“那時你們不曾報官,也未尋於家其他人討債,如今,無奈的你們聽聞魚頭被殺,便急不可耐地跑到衙門大堂來要求子債父償?”杜言秋的眉間也掛上了幾許霜寒。

“這有什麼錯?不應該嗎?”

貴公子的形象在眾人眼中破碎,紛紛為這難入耳的譏諷不滿。

杜言秋負手昂頭,“大宋律法,家資盡者,役身折酬,負債者逃,保人代償。於貴父母未承其贍養,於貴欠債又不曾接濟於家,此債資非於家所用,便與於家無關,除非於家曾為其擔保,當初你們借債,可尋於家為保人?”

“我們怎會為那孽子擔保!”於老翁滿腔悲惱,“我們都許久不見那孽子,逢年過節都不理會,我們早已當他已經死去!”

“那無賴是你們生養,是死是活你們都得擔著!”有人衝著於家老夫婦叫囂。

候在大堂旁側的姜落落不禁皺眉。

若這幫人對付於貴有如此氣勢,又怎能由得於貴無賴?

於家老夫婦養出於貴這樣的兒子是很無奈可悲,可這幫人之前對於貴的隱忍又何嘗不是促使其更加無賴張狂的幾分手段?

這人一死就鬧到官府來,說到底,都是些欺善怕賴的主兒罷了!

“不要吵了!”

於家大郎的一聲呼喊打破眾人的言語相逼,“你們不要吵了!讓我爹孃安心吧!那孽畜欠你們的債,我願意償債。那孽畜一死,這債也有個頭,一年還不完兩年,兩年還不完三年,總有還完的那一天!”

“你願意辛苦還債,可想過你自己的家人?”杜言秋看著這個有擔當的農夫,神色中並無絲毫讚賞。

“我這就是為了他們的生活安生,我爹孃年紀大了,也經不起他們折騰。那些錢財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他們索要,給他們便是!”於家大郎倒是想得開。

之前曾有人上門討債,他堅決不還,那是他知道不能開這個口子。

只要於貴在世一天,他在外面惹的事就沒個完,口子一開,就收不住了,非得連累整個家倒貼於貴那無底洞。

可現在,於貴死了,討債的人再怎麼折騰,也是有數的。只要有數,就有希望。等到這些債還清,他們也能輕輕鬆鬆地做人了。

杜言秋自然知道這於家大郎的想法,可還是對他這番話嗤之以鼻,“你也知你爹孃年紀大,雖說錢財乃身外之物,可若二老有個什麼不適,難道不需醫藥錢?糊塗擔下這筆債,把日子過的緊巴,真是對你的爹孃妻兒好?”

“那我們還能怎麼辦?讓爹孃一天天為此事煩憂,讓妻兒的生活不得安寧,讓出嫁的妹妹為此在婆家受氣,這樣硬頂著就好嗎?”於家大郎又急又氣又無可奈何。

攤上這樣的弟弟,他有什麼辦法?!

“喂!姓杜的,你是什麼人?”眾人聽得很不滿,“我們與於家的債務與你何干?於家大郎都已承下,輪得到你多嘴多舌?”

張州珉想盡快遣散這亂哄哄的大堂,也知眾意難違,“這筆債於法無依,但於情也有替償之理。閒雜人等不必多言!”

“於情有理,只能說於家其他人心善,願意花錢買太平。但,心善也非由得被人欺,由得眾人一張嘴,說什麼就是什麼!”

杜言秋直立面向堂中,吐出的聲音如咬碎的冰,脆響而堅冷。仿若他才是大堂之首,判案之主。

“於貴當真欠你們所有人債?你們所說的每筆債都清清楚楚,沒有妄想渾水摸魚之徒?於貴的這三位親屬是老實人,但並非賙濟眾生的大善人。即便講情理,該得的,你們拿去,不該得的,一文錢的便宜也休想吞佔!”

“你……你這人什麼意思?難道我們說假不成?平白無故,誰會為了兩壺酒鬧到公堂?”

隨著這聲反駁,不少人硬挺挺地梗起脖子。

杜言秋向張州珉拱手,語句清晰而鏗鏘,“大宋刑統律之卷二十五詐偽律,諸詐取官私已取財物者,準盜論。知情而取者,坐贓論。即詐取或官或私財物,一律以盜罪論處,最多流放三千里。詐取而未得者,減二等。知情而共取之人,杖責二十,所取財物值一匹布,即三百文錢以上,罪加一等,值三千文以上判徒刑一年。知而買者減一等,知而為藏者減二等。張主簿,我所言對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