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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章 改官制

大宋建國後,朝廷官職制度,沿襲唐朝制度,但是名不副實,不倫不類。中書、門下、尚書三省,本來分別負責起草詔書、稽核詔書和執行政令,但實際上三省官員沒有專門職責,臺、省、寺、監等各部門沒有定員。三省長官本來是宰相,可宋朝三省長官不參與朝政,六部任何尚書或侍郎,只要加了一個“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的頭銜,就到政事堂上班,就是真宰相。

“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職責不明;給事中、中書舍人等不領本職工作;諫議官員沒有進諫的責任;起居舍人不負責記錄起居注 司諫、正言沒有特旨安排,也不指責他人過錯。

而且,宋朝的官員組成複雜,分別由寄祿官、差遣官、散官、勳官、爵位,貼職等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寄祿官和差遣官。

寄祿官是三公、六部、九卿等官職,這些官名只用作定品秩、俸祿、章服和序遷的根據,也稱為正官或本官。實際上是虛官,擺設官。

差遣官是指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又稱職事官。差遣名稱中常帶有判、知、權、直、試、管勾、提舉、提點、籤書、監等字,如知某州、知某府、知制誥、直秘閣、判祠部事、提點刑獄公事等等。也有一些差遣並不帶上這些字樣,如安撫使等。差遣官就是實際幹事的官,是實權官。

加上散官、勳官等等,讓人頭昏眼花。總而言之,政府機構重疊,有部門無定員、無專職,無差遣,又有許多徒有其名而無所事事的部門;有其官而不任實職,官職名稱與實際職事之間不相稱;冗官氾濫,造成官員之間在其位不謀其政,互相推諉、扯皮的情況非常普遍。

以前的皇帝和大臣都早有覺察,但是都習慣於“躺平”,任其發展。神宗趙頊,慨然扛起了這杆改革官制的大旗。

公元1080年六月,趙頊下詔在中書省設立“詳定官制局”,命翰林學士張璪、樞密副使張誠一負責,詳細擬訂官制改革的細則。

九月,根據“詳定官制局”的奏呈,趙頊下詔,頒行《寄祿格》,《寄祿格》,就是寄祿官官銜和食祿品秩的規定。即將“寄祿官”和“差遣官”整合,凡是吃空餉不做事的,要麼罷免,要麼授以實事,套上新頒佈的官階。

同時,糾正官職名稱,比如用“開府儀同三司”替換“中書令、侍中、同平章事”,用“特進”替換“左、右僕射”,等等。

當時有人提出將樞密院劃歸兵部,

趙頊道:“祖宗不將兵權交由一個部門,特意命專門機構統屬,實際是相互制約權力,怎麼能廢除?”

公元1081年七月,趙頊下詔,施行《定選格》,《定選格》就是銓選制度,“銓選”簡單講就是選官,吏部選文官,兵部選武官。包括初選入官(做官)和提拔。

神宗改革官制前,做官有五個途徑:考試、蔭功、攝署(地方長官有權徵聘委任下屬佐僚,報請朝廷批准,頒發授官敕書,被徵聘官成為國家官吏)、流外(實際為吏員,無品秩)、從軍。

以前,官員的選拔也很複雜,一是文臣,在少卿、監以上的,由中書宰相負責;京朝官('京官'和能朝見皇帝的'朝官'合稱)由審官院負責。二是武臣,刺史、副率以上,樞密院負責;使臣三班院負責。

《定選格》將銓選權力收歸吏部,設定四個部門。

一,尚書左選,負責文臣寄祿官自朝議大夫、職事官自大理正以下除中書省直接任命之外的銓選;二,尚書右選,負責武臣升朝官自皇城使、職事官自金吾、階衛、仗司以下除樞密院直接任命之外的銓選;三,侍郎左選,負責入仕至州縣幕職官的銓選;四,侍郎右選,負責借差、監當至供奉官、軍使的銓選。

公元1082年二月,頒發三省,樞密院、六部條例。

四月以王珪為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門下省侍中職責;蔡確為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使中書省中書令職責,這是宰相新名稱。章惇為門下侍郎、張璪為中書侍郎、蒲宗孟為尚書左丞、王安禮為尚書右丞,這是以前的參知政事(副宰相),也是宋朝第一次出現四位參知政事的局面。

至此官制改革完成。

趙頊的官制改革,基本恢復了三省六部制度,加強了中央集權,削弱了宰相的權力。

在北宋中期以前,皇帝的權力並不是為所欲為的,它受到以宰相為首的各級官員的監督,尤其是宰相的權力過大,中央機構的三省都歸宰相統領,皇帝實際上並不能完全直接管理朝政。

鑑於此,宋神宗為了實現皇帝乾綱獨斷的目的,推行官制改革,使三省六部服務於皇帝,而不是服務於宰相,目的就是削弱宰相的權力,使得皇帝可以直接管理朝政,中央集權越來越得到強化,後來明朝朱元璋廢除宰相,直接由六部向皇帝負責,更加分散了官員的權力,到清朝時,皇帝權力達到頂峰,完全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官員基本只要跪拜執行而已,這是趙頊改革官制對中國社會最深遠的影響。

佐料:宋朝最重要的地方官是“知某州”、“知某府”、“知某軍”,但是,如果仔細研究宋史的人會發現,《宋史.職官志》沒有規定“知某州”、“知某軍”“知某府”的品秩,為什麼?

因為知某州是“職事官”,即“差遣官”,“差遣官”被差遣時,一定是帶有本官即寄祿官身份的,他的本官身份可能高於也可能低於“差遣官”身份。簡單說,“差遣官”一定有個字首,比如,狄青平叛儂智高時,“差遣官”是“宣撫荊湖南北路、經制廣南盜賊事”,但他的本官即寄祿官則是“宣徽南院使”。

再比如,公元1085年,蘇軾以朝奉郎的身份“知登州”,1089年以龍圖閣學士身份“知杭州”。而這個“朝奉郎”和“龍圖閣學士”就是寄祿官,它才有品秩。“知杭州”是“差遣官”沒有品秩。

實際上,宋朝是沒有“知州”“知府”這個官職概念的,正確的稱謂是“知某州”、“知某府”、“知某軍,或者是“判某州”、“判某府”、“判某軍”,這是州一級(包括州、府、軍、監)的一把手。

那麼,“知”和“判”有什麼區別?一般來說,使相(親王、樞密使、節度使、留守兼同平章事、侍中、中書令)到地方用“判”,比如,1037年,呂夷簡罷相,以鎮安軍節度使、同平章事身份“判許州”;1068年,韓琦罷相後,以武勝軍節度使、司徒兼侍中身份“判相州”;1076年,王安石罷相後,以鎮南軍節度使、同平章事身份“判江寧府”;

而1006年,寇準罷相後,以刑部尚書身份“知陝州”,1019年,寇準第二次罷相後,以太常卿身份“知相州”;1078年,韓絳罷相後,以建雄軍節度使身份“知定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