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到這,賈知府掃了那門子一眼,帶著幾分埋怨。
看的那門子是膽戰心驚,可也不敢多問。
賈雨村是不喜歡這人的,憑多幾分閒事。
二人早就是舊相識,當初賈雨村落魄的時候,借宿在甄員外家附近的廟裡,這門子曾經是那廟裡的沙彌。
不想經年,是山河變遷,這和尚不當和尚,倒是當起了差役來。
真是自甘墮落啊!
怎麼說和尚到底是化外之人,比這差役是清貴了許多。
多少這葫蘆僧有些不知道好歹了。
尤其是,這和尚好不經事,我賈某還不知道那涉案女子是那甄員外家的女兒英蓮嗎?用得著你告訴我。
那可是我大恩人家的女兒,自己上來第一眼就看出來這是誰了,還需要你提點不成!
可是,賈某卻不能與她相認,因為這門子不知道,自己這續絃的婦人,是甄員外家曾經的侍女。
夫人已經被自己扶正,所以,她的身份是在甄家過了明路的養女,而不再是奴籍的下人了。
若按照本朝律,一旦自己與英蓮相認,此案件自己就必然要回避的。
那時候,英蓮落得個什麼下場,可就不好說,多半會被再發賣出去。
可是,王大人生生的把自己提到了這個位置上,難道說大人不知道自己夫人是甄家人這檔子事嗎?
還是情急無奈下,沒得辦法的選擇?
顯然不是了!
這就是在逼我賈某選邊啊。
王大人有心從那太上皇一黨,跳到帝黨一邊去,這是整個派系都知道的事。那麼所有和太上皇一黨有瓜葛的人都需要表態了。
甄家是太上皇的人,自己的夫人又是甄家人。涉案的女子又是甄家的女兒,王大人這是讓我交個把柄給他啊。
所以,案子自己必須辦,不能推。
可是,王家是王家,甄家是甄家,薛家是薛家。自己得把這把柄給王家交上去,可是也不能對不起甄家,尤其是不能對不起這甄員外家。
如此,只能委屈薛家了。
賈雨村繼續翻了翻卷案,希望在上面找到辦法。
這卷案倒是詳細,只是上面的三次陳述卻有差別,這裡面的細節可就差距很大。
一次是馮家奴僕的陳訴。
“被毆死者乃小人之主人。因那日買了一個丫頭,不想是柺子拐來賣的。這柺子先已得了我家的銀子,我家小爺原說第三日方是好日子,再接入門。這柺子便又悄悄的賣與薛家,被我們知道了,去找拿賣主,奪取丫頭。無奈薛家原系金陵一霸,倚財仗勢,眾豪奴將我小主人竟打死了。望大老爺拘拿兇犯,剪惡除兇,以救孤寡,死者感戴天恩不盡!”
這馮家的控告,講述了柺子欺詐再賣,承認了是他們主動去奪人,而不是告官處理。
馮淵搞的是私力救濟,先使用的暴力去搶奪。
在馮家奴僕的的表述裡,打死人的是薛家的“眾豪奴”,沒有提及薛蟠個人。
如此只說奴僕們打死了馮淵,沒有說指使的主子是誰,沒有具體涉及奴僕裡具體是誰打的。應當是馮家奴僕對薛家裡面的人不清楚,屬於一個群毆械鬥的過程。
而且是馮家先訴諸武力奪人,他們也有一群人參與。
第二次陳訴,就是當時在場的辦案的差役的陳訴了。
其中就有那不曉事的葫蘆僧。
“那柺子知又不曾走脫,兩家拿住,打了個臭死,都不肯收銀,只要領人。那薛家公子豈是讓人的,便喝著手下人一打,將馮公子打了個稀爛,抬回家去三日死了!”
這葫蘆僧的說法是,薛蟠的指使手下去打,說得非常清楚,最多是薛蟠讓打,薛蟠自己沒有動手打人,也沒有叫奴僕打死人,人也不是當時就立即死掉。
而第三次陳訴,是薛家下人的陳訴。
“我家早已打點下行裝細軟,以及饋送親友各色土物人情等類,正擇日一定起身,不想偏遇見了柺子重賣英蓮姑娘。大爺見英蓮姑娘生得不俗,立意買他,又遇馮家來奪人,因此喝令我等將馮淵打死。”
此處說法最有意思。
是薛蟠都已經把英蓮領回家去了,在家裡面收拾準備起身,那馮家來奪人,打到薛家裡面了。
這情況又不同,等於丫頭薛家已經領走了。
此處卻寫了薛蟠“喝令手下人把馮淵打死”,這就很令人玩味了。
如此,這打死人變成了出自於薛蟠的命令和要求而且似乎立即打死了馮淵,性質完全不一樣。
薛家下人的口供竟然不利於薛蟠!
有意思,真的有意思啊!
三次陳訴的差別巨大,甚至連行兇的地點都不同。那麼對對薛蟠在案件裡面的作用,差別也巨大了。
馮家對案件的認識,堂上的申述,可以認為馮家已經按照對自己有利的情節在控告。如此,這等添油加醋的告官,都沒有說出來薛蟠的名字。可是薛家自己卻認了。
當然,也可以認為是馮家害怕薛家勢大,怕以後報復。
可是,差役葫蘆僧等人,卻有意無意的,把這薛蟠、柺子的事,新增到裡面來了,多少有些畫蛇添足了。
但這也說不好,也可以認為,是他們想借機敲薛家一筆,還是如何。
可賈雨村卻覺得,若是自己來辦這事,不如把這事隱瞞下來,到時候賣薛家個人情。那時候拿的好處,不比如此得罪人強的多。
畢竟,這薛家也不是鬧著玩的人家。
最有趣的就是這薛家自己的口供了。
薛家的家奴,硬是把責任推給了薛蟠,說都是主人薛蟠的指使。
難不成他們以為,如此責任就輕了?
開玩笑,要知道家奴是有賣身契的,生死都在主家手裡。
這般出賣主家,還能有個活?
看了整個卷宗,整個案子的在賈雨村的眼中,其真實性應該是,馮家並沒有在柺子那裡買了英蓮,只是下了定錢。
等到薛家買了這丫頭後,馮淵又不甘心了,“去找拿賣主,奪取丫頭”。
馮家是先動手去奪人,主動打到薛家家門的。
而薛蟠購買丫頭的行為,是合法的。
馮淵之死屬於多人械鬥,此類械鬥屬於宗族衝突、宗族械鬥。
那麼,薛蟠的事,就不叫個事了。
所謂,鄉間自治宗族自治,縣官不下縣。
薛蟠雖然打死人,可是死於宗族械鬥卻是不用償命的。
因為這等事,法不責眾,大多私了賠償,到官府也是賠錢了事。
薛蟠與馮淵發生的衝突,雙方都是帶著家丁奴僕的械鬥,是典型屬於宗族械鬥案!
賈雨村曾經做知縣的時候,就見識過過此類的案件。
如,陳林兩家的械鬥案!
陳、林因為賭博口角發生衝突以後,陳沖、天湖鄉等地的陳姓得知訊息,立馬組織起來支援石咀。
嶺背林姓寡不敵眾,最終被殺死五十五人,而陳氏家族死亡三人。
幸虧新會縣令彭君谷當機立斷,派兵前往鎮壓,才結束了械鬥。
雖然出了人命,但懲治法不責眾。
最終彭君谷縣令以林姓多死亡52人為由,而讓陳姓賠償,一條命賠200兩白銀,此事也就告一段落。
這麼看來,責任最大的還真不是那呆霸王。
但是,沒有辦法,誰讓這就是個弄薛家的局呢。
賈雨村算是明白了,整個案子都是個圈套。
是給薛家的圈套,也是給自己的圈套。
因為這裡還有個避無可避的人!
就是那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