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第三者傳遞資訊,實現溝通是一種間接的表達方式,對於消除特定情況下彼此之間的矛盾具有積極意義。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其一,傳話是透過“局外人”實現的,聽者會認為傳話較為客觀而信以為真;其二,傳話是在雙方脫離接觸狀態下間接進行的,各方都能冷靜理智地考慮問題採取得體的對策,有助於化解矛盾。
運用第三者傳話有明傳和暗傳兩種方式:(1)暗中藉助式就是借某人當“傳聲筒”,但不明說,而是在適當場合,以漫不經心的方式向他坦露自己的想法,借其口進行傳播起到溝通訊息的作用。
比如,有人告訴林肯總統說,國防部長埃德溫·斯坦頓曾罵他是個該死的傻瓜(顯然,傳話人是有意討好總統,撥弄是非)。
林肯聽了,沒有任何反感表示,而是漫不經心地說:“如果斯坦頓說我是個該死的傻瓜,那我很可能是的。
因為他辦事一向認真,他說的十之八九是正確的.”
這話很快被傳到斯坦頓那裡。
他聽了極為感動,馬上到林肯面前表示崇高的敬意。
從這個事例可以清楚地看到,林肯就是將計就計,當著傳話人的面,有意對國防部長表示肯定,給以高度評價,有意識地借這個“義務傳聲筒”把話傳過去從而有效地消塗了國防部長對自己的不滿。
像這樣不露痕跡地借中間人之口義務傳話,只要所傳內容不走樣,一般效果是好的。
當然,這種方式有一定盲目性。
因傳話人是自發傳話,並不負有責任,他可能傳,也可能不傳;就是傳話,也難免摻雜個人主觀好惡,或新增,或遺漏,或更改,甚至使原話面目全非,造成不良後果。
所以,運用暗傳方式要格外謹慎小心。
(2)明言委託式有時需要專門委託傳話人完成溝通的任務。
傳話人穿梭於兩者之間,準確及時地傳遞資訊,溝通雙方的意見,進行間接交鋒,最終消除分歧,取得一致。
比如,一對戀人發生矛盾,女方拒不見面,愛情瀕臨夭折。
男方透過中間人從中疏通,轉達雙方意見,論是非,講條件,明責任,極力調解,最後達成諒解,雙方又走到了一起。
再如,當同事朋友間發生誤會,關係緊張時,也可以透過向第三方說明事情原委,自己主動承擔責任,請求傳遞資訊,從中斡旋,使彼此捐棄前嫌言歸於好。
如此等等。
運用這種傳話方式效果較好,可以及時有效地消除人際之間的矛盾,贏得更多朋友。
不管哪一種傳話其效果都取決於傳話媒介的“保真度”。
因此要注意選擇為人正直、有責任心的人來傳遞資訊,才能達到預期目的。
此外。
傳話內容不宜長篇大論,應觀點鮮明,中心突出,點到要害處。
還要注意說實話,不要虛偽和誇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