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興閣掌閣大學士、監察部管部大臣唐從宣,主持監察,他深知朝廷各部、地方辦事機構責任制度之混亂,深思熟慮後,決意上書朝廷,請求規範各部各地方辦事機構的責任制度,以方便追究責任並獎勵功勳。
與此同時,監察部京畿監察處主任官劉會從,官居正四品上,亦關注此事。他草擬了一份關於責任不明確的事例報告,名為《論京畿各級主副官常規責任不明疏》。報告中,劉會從詳細列舉了當前朝廷各部、地方辦事機構責任不明確的種種弊端,指出許多重要事務沒有明確的責任歸屬問題,導致無法準確追究責任和獎勵功勳。
劉會從在報告中主張“誰籤批,誰負責”,即明確規定每個決策的責任人。他提議,各部門各地方的重大事項籤批手續應該形成規範,至少需要由三名主要官員共同簽字,並獲得主管首長的書面批准。這樣一來,可以確保決策的公正性,避免單一官員的主觀意見影響決策結果。
《論京畿各級主副官常規責任不明疏》中,劉會從提到了泉京州徐北府固豐縣宣政綜合衙門正官徇私舞弊之事。該官員不顧實際情況,心懷私心,在其家鄉及其周圍地區修建了五座水利橋樑。這些工程全部由其家族成員負責施工,而所有費用都從官府經費中列支,導致了嚴重的超支現象。
與此相關的檔案,由於超支問題,固豐縣宣政綜合衙門副官拒絕副籤。然而,固豐知縣並未察覺其中端倪,批准了相關建設和財政撥款檔案,並責令該縣財稅衙門稽核。財稅衙門鑑於知縣已批准,便按照慣例撥款。這一事件最終引起了縣內其他村莊的不滿,紛紛向各級官府告狀。
劉會從指出,如果固豐知縣和固豐財稅衙門正官能夠認識到固豐縣宣政綜合衙門副官沒有於上交檔案中籤字的情況,並進一步核查,那固豐宣政綜合衙門正官徇私之舉就不會得逞,也就不會有此案發生了。
泉皇四世看到劉會從的奏疏,深感其言之有理,於是下旨要求各部正副主管大臣、大區正副處置使、各州刺史及御前諸顧問、學士皆就此情況上書,以便朝廷瞭解各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政策。
一時間,朝廷上下紛紛響應,各部大臣、地方官員紛紛上書,就責任制度問題發表自已的看法。以下是部分官員的上書內容:
御前侍從學士李宜德上書稱:“臣以為,劉會從大人所奏責任制度之弊,實乃我國朝政之痛。臣建議,朝廷應儘快制定一部《責任條例》,明確各部門、各地方辦事機構的責任範圍,以便追究責任和獎勵功勳。”
御直府御前代辦處副主任大臣趙平由上書道:“臣贊同劉會從大人所言,當前我國財政狀況堪憂,各部門、地方辦事機構責任不明確,導致浪費嚴重。臣建議,朝廷應加強對財政經費的監管,嚴懲貪汙腐敗行為。”
吏務部管部副大臣方浩山上書稱:“臣認為,責任制度之亂,源於官員職責不明。臣建議,朝廷應明確各級官員的職責範圍,加強對官員的考核,以確保國家政令暢通。”
泉京州刺史淺眾上書道:“臣在泉京州任職期間,深知地方官員責任不明確之弊。臣建議,朝廷應加強對地方官員的監督,設立舉報制度,鼓勵民眾揭發官員不法行為。”
無錯書吧御前政治顧問司馬卉上書稱:“臣以為,劉會從大人所奏責任制度之弊,關乎國家興衰。臣建議,朝廷應以此為契機,全面整頓朝政,提高官員素質,以振興我國。”
泉皇四世覽遍眾臣上書,深感責任制度問題之嚴重,遂下旨成立一個專門的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責任條例》。同時,泉皇四世責令監察部嚴查固豐縣宣政綜合衙門正官徇私舞弊一事,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