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
無錯書吧——《十二銅表法》
公元前4世紀,與東方中國春秋時期公佈成文法的活動跨越時空、遙相呼應,在西方的古 羅馬也進行了一場同樣的變革,國家的法律被刻在羅馬廣場的銅牌上公之於眾,總共有十二塊,所以被稱為《十二銅表法》。 它是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十二銅表法》
《十二銅表法》的誕生,是羅馬平民與貴族鬥爭的輝煌成果。公元前510年,羅馬結束了 王政時代,進入共和國時期。 但共和國的政體是貴族共和制, 貴族組成的元老院以至高無上的特權控制了國家重大事務的投票權,從而也控制了一切。 貴族們凌駕於平民之上,廣 佔土地,壟斷政治權利,尤以苛刻的利率使平民陷入絕望的債務困境。平民中的許多人以人身作抵押,最終淪為債務奴隸。平民和貴族的矛盾非常尖銳,為了反抗貴族的壓迫和控制, 平民們紛紛攜帶武器離開羅馬。最大型的一次是公元前494年的一天,一大群平民們組成 一支浩浩蕩蕩的武裝隊伍離開羅馬城,向東郊的聖山進發。 人們對貴族滿懷激憤,聲稱要去建立一個屬於自已的城市,永不再返回羅馬。 羅馬元老院的貴族們得知這個訊息後慌了 神,因為當時羅馬的奴隸數量還很少,生產和對外作戰主要都還是依靠平民。平民大量出走, 勢必造成生產停頓、兵源匱乏。最為棘手的是,此時羅馬的西北方正受到伊特拉里亞人和高 盧人的侵略,形勢相當危急,貴族們正需要藉助平民的力量來抵禦外族的入侵。於是元老院 馬上派代表追到聖山,找平民談判。 平民們就利用這種形勢為自已爭取權利,迫使貴族承認由平民會議選出來的“保民官”。保民官是平民利益的保護人,人身自由神聖不可侵犯,他們直接對平民會議負責,不受執政官或元老院管轄。貴族們或政府官吏對任何平民採取危害 行動,保民官都有權加以阻止。後來保民官的權力還發展到對政府的法令或者元老院的決議 擁有否決權。只要保民官說一聲“ 否決權”(拉丁語,意思是“我禁止”),這些法令或決議就不能夠被透過。
保民官的設立,是羅馬平民反對貴族鬥爭的一大勝利。然而司法大權還是把持在貴族手中。 當時羅馬使用的是不成文的習慣法,含義模糊,缺乏準確性,解釋法律的權力又操縱在貴族 法官手中,遇有爭訟,他們從自已的利益出發,任意解釋,肆意枉法,平民備受欺凌。平民 們強烈要求改變這種狀況,主張制定成文法並公佈,作為進行裁判的依據,以打破貴族對法 律的專橫和壟斷。在他們的推動下,公元前462年,保民官特蘭梯留士向元老院提議編撰 成文法,但遭到貴族反對。平民堅持鬥爭,此後連續八年,每次都選舉特蘭梯留士擔任保民官之職。到公元前454 年,經過平民們的不懈努力,貴族終於讓步,同意制定並公佈成文法。元老院組織了十人立法委員會,負責起草法律。委員們被派到希臘考察,特別研究了梭 倫立法,並蒐集了其他法律資料,回國後於公元前 451 年制定了法律十表,公佈於羅馬廣場。次年又制定兩表,作為對前者的補充,這就是《十二銅表法》的來歷。該法的制定和公佈,標誌著羅馬平民與貴族的鬥爭圓滿地告一段落。《十二銅表法》內容繁雜,其中,第一、二表為訴訟程式和法庭規則,第三表為債務,第四表為家長權,第五表為家長和遺囑,第六 表為契約法,第七表為土地法,第八表為傷害法,第九表為與憲法有關的一些規定,第十表為宗教法,第十一表為婚姻法,第十二表為關於訴訟的一些補充規定。它的主要特點如下: 一、以民事方面的法律為主體,實行諸法合體。《十二銅表法》包括民法、刑法、訴訟法和 宗教條規,而又以民法為主,這是西方法律區別於以刑法為主的中華法系的一個顯著特徵。 二、嚴格維護奴隸制統治秩序,以嚴酷的刑罰來保護奴隸主貴族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犯。 如《十二銅表法》規定放火犯、進行偷竊或是踐踏別人田地的人,都要處死刑。無力償債的 人,30 天寬限期期滿後如果仍然還不了債,債權人就可以給他帶上木枷或鎖鏈,賣到別的 地方去當奴隸,甚至處死他。 三、在某些規定上體現了平民的利益和要求。《十二銅表法》 的公佈,首先從形式上說,使貴族法官再難以任意解釋法律,對平民無疑是大有好處的。從 內容上說,該法也有一些有利於平民的規定。比如,它規定在民事方面,平民和貴族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權利; 規定借貸的年息不得高於8. 33%,以限制高利貸盤剝。在訴訟程式上, 該法也對貴族的專橫予以一定限制,如規定對被告人的傳訊、拒捕和審判必須依照法定的 程式進行;任何人未經審判,不得被處死,等等。作為羅馬國家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銅表法》總結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併成為後世羅馬法的淵源,對於中世紀和近代歐洲法學也有 重要影響,因此羅馬人將它奉為經典,長期保留。《十二銅表法》還是羅馬平民反對貴族鬥爭的重大成果之一,激勵了平民為實現完全的公民權而繼續奮鬥。 連結《十二銅表法》制定後平民與貴族鬥爭的成果(1)公元前445 年,根據《卡努列優斯法》平民取得與貴族通婚的權利;(2)公元前367年,《李錫尼—綏克圖斯法》公佈,平民取得擔任高階官職的權利;(3)公元前326年,《波提利阿法》廢除了債務奴役制度;(4)公元前 287 年,《霍滕 西阿法》規定平民會議的決議對全體公民具有約束力,使平民贏得了參與國家立法的權利, 從而在政治、經濟、法律上都取得了與貴族平等的地位。這一法案的出臺,標誌著平民與貴族鬥爭的結束。